民事诉讼中新的证据的理解与运用(9)
www.110.com 2010-07-27 17:26
在引言案例三中乙在二审中提供的证据属于新的证据。因为:第一、一审没有穷尽其他送达手段且没有证据证明乙下落不明,适用公告送达的前提条件不具备,第二、一审判决却直接送达乙,会让人产生合理的怀疑。在这种情况下,乙提出的鉴定申请应当允许,并且鉴定结论应属于新发现的证据。
- 上一篇:论民事诉讼中新的证据的功能及界定
- 下一篇:民事诉讼中:新的证据多长时间内有效?
相关文章
- ·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运用
- ·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中新的证据规则
- ·论民事诉讼中新的证据的功能及界定
-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理解与适用问题研究
- ·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运用
- ·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运用
- ·民事诉讼证据种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
- ·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疑难问题
- ·《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对管辖异议及简易程序
- ·民事诉讼中判断电子证据真实性的标准
- ·民事诉讼中的电子证据
- ·民事诉讼中判断电子证据真实性的标准
- ·浅议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的证据效力问题
- ·论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的认证
- ·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判断与证明力
- ·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的界定
- ·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的应用困境分析和对策
- ·民事诉讼证据若干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 ·民事诉讼的证据有哪些
最新文章
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