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从行政诉讼证据认识行政复议证据
行政诉讼证据是指在行政诉讼中用来证明行政争议案件事实的一切材料,行政诉讼证据及其运用有其独特的特点。表现在以下方面:⑴ 证明对象的特殊性。由于行政诉讼的审理对象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因此所有的证据都围绕着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而进行。⑵ 证据本身的特殊性。行政诉讼中所采用的证据是以该证据在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前已被采用为前提条件,是依据性的证据,它在诉讼阶段之前已被作为证据所使用。“行政诉讼中的证据主要是复查性证据。所谓复查性是指对已经使用过的证据进行新一轮的审查,以查明是否存在不合理或不合法的情况” ③ ⑶ 证明作用的特殊性。在具体行政行为作出时未采用过的证据只能用来证明具体行政行为的违法性,而不能用来证明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⑷ 证据范围的特殊性。行政诉讼的证据范围不仅包括一般的事实,而且包括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根据,在因行政机关适用该规范性文件而引起的诉讼中,规范性文件的存在及其合法性便成为证明对象。④ 以此视角来看,行政诉讼证据与行政复议证据都属于行政证据,从本质上讲,两者具有同一性。因此,在我国行政复议证据制度尚不完备的情况下通过对比行政诉讼证据中的相关规定来认识行政复议证据实有必要。
(一)从证据的来源认识复议证据
行政诉讼中,作为证据的材料主要来源于行政程序中。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收集认定的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证据进入行政诉讼程序后,由法院审查该证据的真实性,从而最终确认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也就是说,行政诉讼证据具有双重性或中间性的特点。而在行政复议过程中,用来证明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证据也是在行政程序中已经被使用过的证据。从这个意义上说,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事实上成为行政程序的“上诉审”,行政诉讼证据和行政复议证据具有同一性。不管是在诉讼程序中,还是在复议过程中,无非就是把已经使用过的证据提交给人民法院或复议机关来判断这个证据能否证明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二)从证据的固有属性认识复议证据
行政诉讼证据和行政复议证据都属于证据的种类,从本质上讲,都属于具有法律意义的证据。作为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程序中的证据,两者都具有证据的基本属性,即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而且由于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事务大多具有技术性,行政执法在很大程度上是技术执法。技术性的行政事务只能用技术性的事实材料来证明。同时行政事务不仅具有技术性,而且具有行业性,行政执法都是行业执法,因此行政诉讼证据和行政复议证据都具有明显的技术性和行业性。
- 上一篇:《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我国行
- 下一篇:第二十七章 行政诉讼证据
相关文章
- ·论行政复议证据制度的完善——以行政诉讼证据
- ·论行政复议证据制度的完善——以行政诉讼证据
- ·行政复议证据制度研究——兼与行政诉讼制度比
- ·行政复议证据制度研究——兼与行政诉讼制度比
- ·行政复议证据制度研究——兼与行政诉讼制度比
- ·行政复议制度与行政诉讼制度是什么关系?
- ·完善行政诉讼证人作证制度的思考
- ·行政复议证据制度研究
- ·专业人士呼吁完善行政诉讼制度
- ·浅议行政诉讼被告补充证据制度
- ·行政诉讼被告补充证据制度如何体现?
- ·论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 ·试论行政诉讼证据交换制度
- ·论行政诉讼之庭前证据交换制度
- ·试析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
- ·必须经过行政复议才能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有哪
-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关系中的复议前置问题行政
- ·我国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
-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中起诉期限问题的衔接探讨
- ·我国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脱节现象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