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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复议证据制度的完善——以行政诉讼证据(8)
www.110.com 2010-07-28 14:00

  注释:

  ⑴ 关于行政复议的性质,目前理论界和实务界分歧较大。这里我们对其性质姑且不论,不可否认的是行政复议实践中,复议办案过程实质上带有极强的司法性,因而我们的立论前提是行政复议制度接近于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程序应当司法化。

  ⑵ 自由心证本指法官在形成确信之前,应不受拘束地评断各种证据自然地形成心证,其要求法官直接面对证据,通过自己在法庭上的所见、所闻形成对作为判决基础的事实的确信。这里特指行政复议过程中,复议承办人员在没有经过质证的基础上单纯依靠经验法则、伦理法则等对既往事实进行主观推导,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⑶ 高家伟、乔红星:《论行政诉讼证据制度的特殊性》,载何家弘主编:《证据学论坛》第3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版,第320页

  ⑷ 董暤:《行政诉讼证据问题新探》,载刘莘等主编:《中国行政法学新理念》,中国方正出版社1997年版,第381-382页

  ⑸ 参见方军:《行政复议法律制度实施问题解答》,中国物价出版社2003年版,第85页

  ⑹ 参见刘莘:《让行政复议真正成为有效的纠纷解决机制》,载《法制日报》,2006年12月7日,第3版,

  ⑺ 参见李立:《引领社会通向公平正义和谐——行政复议工作座谈会综述》,载《法制日报》,2006年12月5日,第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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