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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汽车分销企业设立审批条件、程序及材
www.110.com 2010-07-31 16:45

  法律依据:

  一、《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令2005年第10号)

  二、《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项目申报备案材料的通知》(商资字[2005]28号)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2001年修订)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5年第6号)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1号)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01号)

  申请条件:

  一、汽车总经销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获得汽车生产企业的书面授权,独自拥有对特定品牌汽车进行分销的权利;

  (三)具备专业化汽车营销能力。主要包括市场调研、营销策划、广告促销、网络建设及其指导,产品服务和技术培训与咨询、配件供应及物流管理。

  外商投资设立汽车总经销商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汽车品牌经销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获得汽车供应商品牌汽车销售授权;

  (三)使用的店铺名称、标识及商标与汽车供应商授权的相一致;

  (四)具有与经营范围和规模相适应的场地、设施和专业技术人员;

  (五)新开设店铺符合所在地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的有关规定。

  外商投资设立汽车品牌经销商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管理的有关规定。

  申请材料:

  一、外商投资设立(含并购、变更经营范围)汽车总经销商应申报的材料

  (一)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的上报函。

  (二)投资各方签署的企业设立申请书,主要包括:

  1、项目概况:企业名称,公司注册地及分支机构地址,总投资、注册资本,投资各方基本情况,出资比例及方式,经营范围、规模及期限。

  2、建设及配套内容:主要设施;经营商品来源,采购、配送方式;环保、消防安全方案。

  3、专业化汽车营销能力分析:市场调研、营销策划、广告促销,网络建设及其指导,产品服务、技术培训与咨询,配件供应及物流管理的具体内容、组织机构、人员设置及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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