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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印章审批依据
www.110.com 2010-07-31 16:45

、[87]粤公发(治)56号,转发广东省公安厅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广东省公安厅印章刻制管理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84)粤公治260粤工商业(1984)95号,《关于工商企业刻制图章问题的通知》和粤工商(1987)241号《关于个体工商户营业用章问题的通知》规定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华侨企业,港澳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印章,参照国内同类企业事业单位印章规格刻制,但中央不刊五角星,以示有所区别。其所属部门印章,一律用横径4.5厘米,坚径3厘米的椭圆形规格刻制。
2、粤办函[1993]614号,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中外合资(合作),外商独资经营企业等印章规格问题的复函。
中外合资(合作),外商独资经营企业的印章,式样和规格为:椭圆形,横径4.5厘米,坚径3厘米,中央不刊五角星(要求刻企业标志可准予),企业名称自左而右环排,或自左而右横排。根据用章单位的要求,可刻制钢印和中英文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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