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外商投资法 > 外资企业法 > 设立外资企业的审批 >
[唐山]外资企业设立及重大事项变更的审批、审核
www.110.com 2010-07-31 16:45

  行政审批(管理)事项名称

  外资企业设立及重大事项变更的审批、审核审批类型

  审批、审核

  审批依据依据名称、文号、发文日期

  《外资企业法》(1986年4月12日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10月31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修正)

  条款内容

  第6条:“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审查批准。…”

  第10条:“外资企业分立、合并或者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20条:“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由外国投资者申报,由审查批准机关批准。期满需要延长的,应当在期满一百八十天以前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审查批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申请条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审批程序

  申请人申请→岗位责任人审查→处长审核→主管局长批准→打印批准文件或上报文件

  审批需提供资料设立外资企业需提交资料:

  1、外商申请设立外资企业报告;2、在中国设立外资企业申请表;3、外商投资企业章程;4、法定代表人(或董事会)名单及证明;5、外方的法律证明文件;6、外方的资信证明;7、外资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授权所在地外资管理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8、名称核准登记通知书;9、可行性研究报告;10、环保部门意见;11、场址安排意见;12、规划部门意见;13、法定代表委托书(经过公证);14、进口物资清单;15、其它需要上报材料。

  重大事项变更需提交资料:

  1、项目单位关于变更合同、章程的请示;2、董事会决议;3、投资方意见;4、修改章程的意见;5、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审批方式

  独立审批、审核

  承诺审批时限(工作日)

  收到合格材料后3日内审批(在市审批权限内的);需上报审批的,在收到合格材料后3日内报出。

  收费依

  据、标准依据名称、文号、条款内容

  无

  收费标准

  无

  审批机构

  及责任人部门主要负责人

  孙风祥

  审批处室负责人

  李晓辉

  审批直接负责人

  李广杰

  联系电话及地址

  2737976,唐山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