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前夫利用法律漏洞,伪造证件,欺骗房产管理部门,无锡一离异女子的房产先是“被过户”给第三人,又“被抵押”给银行作为贷款担保,如今由于该第三人拖欠还款,该房产又面临“被执行”的命运。
无锡市南长区法院10日判决,虽然该房产的所有权仍然属于该女子,但抵押权却属于银行,因为不动产登记具有公信力,银行是善意取得该不动产的抵押权,故该抵押合法有效。
但在执行上,银行实现抵押权,存在法律障碍,因为该房产是所有权人薛某的唯一居所,因此此案目前处于法律僵局状态。
事情的起因要追溯到十多年前,薛某与丈夫张某与1997年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共有的45平方米的房屋归薛某一人所有,并于2001年依约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
然而张某却在2005年9月偷走薛某的房产证,让他人持假身份证冒充薛某,一起去申请办理房屋买卖转移登记,无锡市房产管理局于当月核准登记,并向张某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
2008年11月,张某又将该房屋过户到了何某名下,何某随即以该房屋作抵押,向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分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贷款17万元。
后来,张某暗中过户房产的事情被薛某发现,薛某于2009年7月拿着自己名下的房产权去无锡市房产管理局核实时,才发现自己的房屋产权证已经变成“假”的了,并被没收。
薛某随即向崇安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于2009年11月撤销了无锡市房产管理局于2005年9月的过户登记行为,判决该房产仍归薛某所有。
之后,对此毫不知情的工商银行也诉至南长区法院。原来,截至2010年2月,何某未按时支付银行贷款已累计有14期,银行要求提前解除借款合同,并要求何某归还借贷本金16万余元及相应利息,或依法处置房产实现抵押权。
何某则表示,自己没有工作和收入,无法还款,请求将抵押房产交予银行处理。
南长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工商银行与何某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双方依约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该登记具有公信力,本案债权人工商银行已善意取得了该不动产的抵押权,故该抵押仍合法有效。
因此,在何某未按约还款的情况下,银行要求实现抵押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法院遂判决,何某应当归还工商银行借款本金16万余元及相应利息,工商银行有权以抵押的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主审法官介绍,这起蹊跷的案例,始作俑者是薛某的前夫张某,正是由于他通过欺骗手段非法办理了过户手续,才引发了后面一连串的纠纷。
无锡市房产管理局工作人员认为,张某是仿照真实证件制作的“假证”,信息真实,很难识别。而法律也没有规定,登记过户必须去现场核实,所以存在漏洞,导致房产“被过户”。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姚欢庆认为,此案在审理上遵循了不动产物权的公示公信原理,但在执行上,银行要实现抵押权会存在法律障碍,因为该房产是所有权人薛某的唯一居所。
据主审法官介绍,正因为存在上述法律障碍,此案目前处于法律僵局状态,难以执行,理想的办法是借款人能够站出来还贷,或者让行骗者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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