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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必须从开发商拆迁中抽身
www.110.com 2010-07-10 12:29

  正在内部征询意见的征收条例,必须走出“单纯考虑拆迁”的思路,事实上,拆迁只是城市规划和土地使用权征收之后的环节,而在前面两个环节中,对于权力的约束更重要。在拆迁实施中,政府更应该完全抽身,让开发商与民众平等协商。

  拆迁条例将废止,征收条例将出台,这事是连日来的舆论焦点。在制定征收条例的过程中,关于拆迁的三个关键词不可忽视。[延伸阅读:国务院形成“新拆迁条例”草案 将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之所以实施房屋拆迁,根本原因就在于城市规划修改。因此,城市规划是房屋拆迁的第一个关键词。如果没有城市规划方案,那么,房屋拆迁行为就没有了根基。

  事实上,我国1991年颁布的第一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就是为了配合《城市规划法》而制定的。要想减少城市拆迁,必须强化城市规划,确保城市规划成为城市居民的保护神。现在,很多人只是在城市房屋拆迁环节做文章,殊不知,如果不能在城市规划阶段约束行政机关的权力,那么,讨论拆迁问题的意义就会大打折扣。

  城市规划方案确定之后,面临的仍然不是房屋拆迁问题,而是土地征收问题。城市规划使用土地包括在用土地,也包括处女地。处女地当然不存在拆迁问题,对在用地而言,则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在用地上没有建筑物,或者只有临时建筑物,那拆迁的问题就不大;如果在用地上有民房,那么,政府就面临着两种选择:一种是征收土地使用权的同时,征收房屋所有权;另一种是只征收土地使用权。

  现行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胡子眉毛一把抓,不管是否征收土地使用权,也不管是否需要征收民房所有权,只要拿到拆迁许可证,拆迁人就可以大干快上,这是典型的无视民众权利。所以,拆迁的第二个关键词是征收,它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征收,也包括民房所有权的征收。如果只征收国有土地使用权,那么,应当对房屋所有权人进行土地使用权剩余年限补偿;如果同时也征收房屋所有权,那么,就应当在补偿土地使用权的基础上,对民房所有权给予补偿。

  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是两种性质不同的权利。前者属于所有权,后者属于他物权。假如政府征收了土地使用权,并且出让给开发商,那么,开发商就有权了解土地上房屋的基本情况。如果开发商事先已购买房屋所有权,那么,拆迁就等于处分自己的财产;如果没有取得,那就应当与被拆迁人平等协商,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由于政府已给了被拆迁人土地使用权补偿,所以,开发商只需就房屋所有权的补偿与被拆迁人达成协议即可。所以,拆迁补偿是第三个关键词。

  现在人们只关注拆迁补偿,而没有考虑到土地征收和房屋征收,更没有考虑到城市规划,所以,在讨论问题的时候难免会隔靴搔痒。其实,城市规划是基础和前提,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征收是必要条件,而拆迁则是最终手段。如果看不到基础和前提,没有注意必要条件,只希望通过完善拆迁法律规范来化解矛盾,那就很难找到真正的答案。

  拆迁可以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政府直接征收房屋,并予以拆迁;另一种是开发商获得土地使用权后,与被拆迁人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并进行拆迁。前者是一种行政法律关系,后者是一种典型的民事法律关系。

  现在学术界主张把拆迁定性为行政法律关系,希望把政府牢牢地抓住,由政府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这当然是一种非常理想化的状态。但政府官员很多时候可以假借“公共利益的需要”搞强拆,这样的例子我们见过不少。所以说,立法思路要改变,不要把政府牵扯进来,让政府作壁上观。具体方案是,城市规划修改批准之后,政府只从事土地出让,开发商必须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与居民协商达成补偿安置协议。政府不再插手拆迁。如果开发商不能与居民达成协议,办法就只能是修改设计方案,报请规划部门批准,或者放弃开发计划,另做打算。今后征收条例中,不能规定拆迁补偿安置的具体标准,要让开发商和居民自己谈。

  城市规划民主化、土地出让市场化、房屋拆迁民事化、政府行为中立化,这才是我们要努力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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