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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建筑岂能受《物权法》保护?
www.110.com 2010-07-10 12:29

  《经济半小时》栏目11月21日播出的《一个女人的燃烧瓶和政府铲车的拆迁大战》专题节目,讲的是上海虹桥交通枢纽工程建设中动迁“钉子户”与政府较量的故事。如果仅从节目提供的画面和录音,没有疑问,观众恐怕都会同情那位站在房顶上向强制执行拆迁任务的施工机械和人员投掷燃烧瓶的妇女,并因此对当地政府产生愤懑情绪。因为节目制作人给观众描述的,是一个看似受害而无助的个体与“蛮不讲理”的强势公权的对抗,人们自然会站在弱者一边。可是,当人们接近事情的真相之后才发现,自己又一次被重量级媒体“忽悠”了,心中的善良也再一次被亵渎和蹂躏。

  原来,那个以掷燃烧瓶来抗拒拆迁的妇女一家早在15年前就移居新西兰,现在已是外籍人士,其国内的户口已经注销。而她与老公如今“誓死捍卫”的住宅是其老爹于2005年在村宅基地上建造的,至今也没有过户到她们的名下。这就是说,她们作为已经在中国注销了户口的外籍人士,在法律上并不拥有这幢房屋的所有权。看来,抛掷燃烧瓶也好,抗议也好,她都是于法无据的。

  这且不说,她对抗的最大理由是嫌538.75平方米的房子给予的各种补偿费才150多万,太少了,而今她要根据《物权法》维护自己的利益。不知就里的人咋一听难免不“义愤填膺”,是啊,这点钱比起市场价格来也太离谱了么!可是,知根知底的人都清楚,这座房屋当年依法批准的建筑面积是200平方米,而他们却置法律于不顾,擅自建造了这么一座大房,光违法建筑就多达338.75平方米。已经违法在前,而今又居然为违法建筑要补偿,这是哪家的道理啊?

  违法建筑不受法律保护,这是世人皆知的常识。我国《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物权法》还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显而易见的是,这338.75平方米的违法建筑是不可能登记在册的,而未经登记是不发生法律效力的,那么,如今又凭什么寻求《物权法》保护呢?讲法治,讲按法办事,不只是政府等公权机关的事,也是地球村每一个人要身体力行的,来自据说法治观念很强的新西兰的外籍公民,在中国的地盘上更应讲法守法才是,至少不能胡搅蛮缠,企图用《物权法》来保护根本不受法律保护的违法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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