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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制度不适用于赃物
www.110.com 2010-07-10 12:30

  网友“小桥流水人家”:我朋友的父亲经营木材生意,前些日子一批木材被盗。经多方查证,发现这批木材被盗木人卖给了王某。王某拒还失物,双方协商未果,朋友的父亲一怒之下,放火将这批被盗木材全点燃了。请问,损失的木材应属谁的财产,我朋友的父亲需要赔偿王某被毁木材的损失吗?

  江西中矗律师事务所李昌林律师:损失的木材应归属你朋友的父亲,且无需赔偿王某损失。木材被盗后,虽被卖给了第三人王某,你朋友的父亲仍是木材的所有权人,有权要求第三人王某归还木材。这时,你朋友父亲的权利在法理上称为“物权的追及效力”,第三人只有构成善意取得才能对抗物权的追及效力。因为赃物并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所以第三人王某无权对抗你朋友父亲的请求权。由于你朋友父亲烧毁的是自己的财产,不是第三人王某的财产。无论第三人王某是否知道这批木材是赃物,赃物都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因而已毁木材不需要赔偿给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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