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诗解《物权法》
www.110.com 2010-07-12 09:35

诗解《物权法》

法律固然十分重要,却也难免乏味枯燥。为使民众易于理解和运用我国的民事基本法律-《物权法》,本人在工作之余,将该法的基本内容改写成易学好记的八字诗文,供感兴趣之人士学习或研究。全文如下:

(一)

民众生活物为基础,物上权利应有规定。

物有所归物尽其用,物权设立皆由于此。

物权是指对物享有,直接支配排他权利。

物权种类以及内容,要由法律来做规定。

本法之中所称的物,包括动产与不动产。

若有法律另外规定,权利也是物权客体。

物权类别有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国家集体私人物权,法律予以平等保护。

国家实行市场经济,主体都有发展权利。

初级阶段公有为主,鼓励支持非公经济。

物权行使物权取得,应守法律尊重公德,

不得损害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

(二)

物权若要得到保护,物权公示先行一步。

不动产的各种物权,国家实行统一登记,

属国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则无需此举。

不动产上物权设立,变更转让以及消灭,

都要依法进行登记,未经登记没有效力。

申请办理此类登记,在不动产所处之地。

登记办法范围机构,法律法规另行规定,

相关规定出台之前,地方法规可以先行。

申请登记提交材料,权属证明界址面积,

事项不同材料也异,如有不足仍需补齐。

登记机构应当查验,如有必要实地查看。

对申请人询问仔细,如实及时予以登记。

登记机构不得提出,对不动产进行评估,

禁以年检各种名义,再次进行重复登记。

不得超出职责范围,进行其他无关行为。

签不动产物权协议,协议成立便具效力,

即使未办物权登记,不致影响合同效力;

而不动产物权效力,始于记载登记簿时。

该登记簿乃是作为,物权归属内容依据,

不动产的权属证书,为权利人物权证明。

权属证书记载事项,与登记簿应当一致。

记载不一以簿为准,除非证明登记错误。

若是对物享有权利,或者具有利害关系,

对于相关登记资料,可以申请查询复制,

认为记载事项错误,并可申请更正登记。

之前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做此更正,

或能证明登记错误,登记机构应予更正。

该权利人若不同意,可将异议申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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