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诗解《物权法》(12)
www.110.com 2010-07-12 09:35

(二十一)

可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作为质押财产:

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与仓单提单;

知识产权之中所含,允许转让的财产权;

基金份额以及股权;另外还有应收帐款。

质押前述各种票据,凭证交付质权设立。

如果没有权利凭据,或者出质其他权利,

都由专职部门登记,登记之后才算设立。

出质财产不得转让,转让必须双方协商,

同意转让所得价款,用于提存或者清偿。

提货日或单据兑现,如果先于债权到期,

质权人可提货兑现,并与出质一方协议,

提存货物或者价款,或是对债提前清偿。

前述动产质权规定,也适用于质押权利。


(二十二)

债务人不履行债时,债权人还可以留置,

合法所占对方动产,并就该物优先受偿。

法定约定不得留置,需依规定以及约定。

留置财产应与债权,共处同一法律关系,

企业之间产生留置,则不适用这一规定。

可留置物能够分开,留置价值与债相当。

留置后应妥善保管,过失致损应当赔偿。

留置之后双方应当,约定债务履行期限,

如无约定至少两月,除非鲜活易腐之类,

债务逾期未被履行,留置双方可以协议,

留置财产用以折价,或变现后优先受偿,

折价变卖留置财产,价格需要参照市场。

债务人可请求对方,期满实现该留置权,

不行使则可请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

多余价款归债务人,不足还需继续清偿。

留置财产所生孳息,留置权人有权收取,

孳息首先需要充抵,收取它的必要开支。

留置前被出质抵押,留置权人受偿优先。

对留置物占有失却,或留置人另外承接,

债务人的其他担保,留置权将归于消灭。

(二十三)

物被他人占有情形,可请返还物与孳息,

但应支付善意占有,维护原物必要费用。

占有物被使用受损,恶意占有需做赔付。

如占有物毁损灭失,权利人又要求赔偿,

占有人应将其所得,保险金与赔偿返还,

损害未得足够弥补,恶意占有人来赔付。

占有物又被人侵占,占有人可请求返还,

侵占发生超过一年,返还请求权利消亡。

对于妨害占有行为,占有人可请求排除。

侵占或者妨害致损,占有人可请求赔偿。

占有基于合同关系,物的使用收益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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