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诗解《物权法》(6)
www.110.com 2010-07-12 09:35

  因分割使他方受损,应予赔偿相应损失。

  分割方式可以商定,协议不成照此执行:

  分割不致减损价值,应对实物予以分割;

  确实难以实物分割,或将导致减损价值,

  应予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再行分开。

  分割所得物有瑕疵,他共有人分担损失。 

  共有份额可以转让,他共有人有优先权。

  共物所生债权债务,对外具有连带性质。

内部关系分别按照,按份共同原则办理。

按份共有偿债超出,自己应当承担份额,

该共有人可以去向,他共有人来做追偿。

共有方式未有约定,应该视为按份共有;

  共有人存家庭关系,则按共同共有处理。

  享有份额未作约定,按照出资金额确定。

  不能确定出资金额,视为享有均等份额。  

  共同享有其他物权,参照适用本章各款。


         (十一)

  无处分权将物转让,所有权人可以追还。

  具备下列三个条件,由受让人得所有权:

  受让该物出于善意;物的转让价格合理;

  依照法律已做登记,勿需登记已经交付。

  原所有人所受损失,由无处分权人赔偿。

  善意取得其他物权,可以适用上述条款。

  善意受让取得动产,消灭之上原有物权,

  除非善意受让之际,知道存有该项权利。

 所有者或他权利人,有权追回其遗失物。

  遗失物已通过转手,并被他人实际占有,

  失主对无处分权人,有权提出赔偿要求,

  或知应知受让人后,两年之内请求返还。

  受让人系通过拍卖,或者合规渠道购得,

  请求返还原物之时,应支付其所出金额。

  支付该款之后可向,该无处分权人追偿。 

  拾得他人遗失的物,应当返还该物失主。

  及时通知权利人取,或者送交有关部门。

  有关部门收到后应,及时通知失主来领。

  失主是谁并不知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在权利人领取之前,失物应被妥善保管。

  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使遗失物毁损灭失,

  有关部门或拾得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权利人来领取失物,应付保管等项支出。

失主通过悬赏找物,所做承诺应当算数。

  若拾得人侵占失物,无权请求所花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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