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物权法 > 物权法论文 >
所有权概念新探(4)
www.110.com 2010-07-12 09:35



  2、占有剩余性

  法学理论未直接提出所有权占有剩余的特征,但有关所有权的占有权能与收益权能已表述出了相类似的观点。所不同的是,“收益”仅体现为所有人对财产剩余的占有,而占有剩余则是指所有人对财产剩余价值的占有,既包括增值,也包括不归属他人的财产残值。

  占有剩余是所有权的一种深层内涵,它是为所有权人提供激励的权益安排。剩余是经营最终成果的净剩余,即去除其他一切成本之后的最终成果。因此,经营的一切努力和贡献,包括所承担的风险,终将反映到剩余中去。剩余的强大激励作用,正在于让被激励者占有这种剩余,因而使他的任何贡献都通过剩余的增加而得到承认和酬报。以企业为例,企业资产的所有者作为剩余占有者,为获取最大利润必然会尽力增加收入、降低成本,对企业的经营全面负责。而企业的管理者则无此激励,不能真正地对经营全面负责。这正是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机制的问题所在。

  占有剩余代表了所有人对所有财产的终极利益,除了所有人,其他任何的财产权利人都不会关注于财产的最终利益,而只是关心自身享有的权益。所以正是由于占有剩余的属性的存在,对财产的效用最大化的实现能够全面负责的,只能是财产的所有人。而对剩余的占有,在所有人手中就表现为他对财产的终极支配权。

  3、可交易性

  可交易性的法律含义是:财产所有权应能够在不同主体之间转让。这种转让尽可能是自愿自主的。可交易性在法律中的体现之一是所有权的处分权能,所有人对财产的处分就包括所有权的出让;体现之二是所有权的移转制度,具体说就是所有权的继受取得、动产交付与不动产的转让登记等制度。

  可交易性在经济学研究中普遍受到了重视,认为交易是实现资源合理配置的最有效手段。新古典经济学研究的是理论状态下资源的流转,认为利用价格机制就可使资源的效用发挥到最大。制度经济学则摒弃了新古典经济学中“无交易成本”的假设而专门探讨市场“既存交易成本”对资源配置的影响。认为首先应由市场机制调整交易行为,当交易出现成本障碍时则由法律安排来减少障碍。因此,在不同的理论预设与假定下,降低交易成本促进权利的交易,发挥财产的效用依然是其主旨。

  可交易性是所有权的重要属性。所有权只有具备可交易性,才有进入市场机制的可能,也才有接受市场价格评价的可能。而市场定价制度,会引导资源流向效用更大的实现或利用方式,从而促进社会整体的效率提高。离开了可交易性,也就错失了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对个体来说,使得对财产的使用,以及非市场性的转让,不能进行准确的成本效益核算,从而造成资源浪费,效用不能充分发挥。对社会而言,使得资源不能在社会各部门、各领域得到最优的配置。

  从立法与现实看,我国的所有权制度,从强调对国家财产的保护出发,国家所有权在可交易性上受到较多的约束。应该说,这样的立法思路,与其说是对所有权的保护,不如说是对所有权行使的限制;与其说是对所有权的强化,不如说是对所有权的弱化。国有财产的效用反而得不到充分实现。

  仍以企业为例。因为市场价格是最准确的效率评价体系,所以只有企业资产可以交易时,才能最有效地了解企业的运营效率。证券市场的设立能够使公众从股票价格的变动直观地了解企业的运营情况,企业资产随着买卖价格的波动而增减也为管理者提供了有效的激励机制。我国国有企业的困境,一定程度上正是企业资产存在交易障碍而造成的。即使企业亏损也得继续补贴,国家财产为避免“流失”而只能一天天“坐失”。巨大的固定投资在手中不能创造收益,反而成为越积越重的财政包袱。而一旦财产获得了流动性,这些都可以及时避免。目前我国已经建立并正在着手完善国有产权和资本市场,恰恰说明经济规律终究是不可逆的。通过依法赋予国家资产的可交易性,国家终于获得了真正意义上的所有权。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