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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概念新探(5)
www.110.com 2010-07-12 09:35



  4、稳定性

  稳定性是指所有权不会因时间的延续而变更或消灭,具体说,除非所有人自行处分或受公法之剥夺,否则所有权不罹于时效而消灭,也不得预定其存续期间,而能够长期稳定地存在。

  稳定性可以说是法律制度的共同特征,但我们仍要强调其作为所有权特征的存在,原因有二:1)相对于债权的契约关系,所有权关系有更强的稳定性。所有权源于法定,所有权的稳定性植根于物权法的稳定性。2)财产所有关系对稳定性有更强的需要。若所有权赋予所有者的财产归属及收益是不稳定的,则难以形成稳定的、长期的预期,所有权的经济激励功能就难以落实。

  稳定性特征的一点例外是时效取得与善意取得制度。这是由于所有权主体因为自身的原因已丧失了对财产的事实控制,此时所有权的经济激励功能已经落空,一味地维护原来所有权的确定性反而不能促进新的所有关系尽快稳定下来。尽管如此,法律仍提供了较长的时效期间,如《物权法》草案建议稿规定:动产的时效取得期间为五年,不动产由于对权利人的利益更为重大,期间更长达十年。

  四、所有权概念的外延

  所有权概念的外延,主要涉及到所有权和所有制、产权的关系问题。

  虽然西方学者对所有权的本质论述,从所有权产生的根源角度,提出了“先占说”(所有权最初形态是先占)、“劳动说”(所有权是劳动的产物)、“人性说”(所有权是由人的天性决定的)、“法定说”(所有权为定纷止争而依法设置),但马克思从所有制关系角度分析所有权本质的论断是深刻的。因此,所有权与所有制具有相关性,所有权制度是体现所有制关系的方式。譬如,认为国家所有权与全民所有制紧密相连,国家所有权的得失,直接关系到全民所有制问题。那么,所有权与所有制的关系究竟如何,在此试作一简单的分析。

  首先,从理论角度。按照马克思主义理论,所有权是一种法权关系,属上层建筑的范畴。所有制是生产关系的核心,属经济基础。因此简单地说,所有权建立在所有制的基础之上,是所有制在法律上的体现。所有制关系对所有权本质的决定,不是简单的机械决定论,而是辩证的决定,是包含着相对独立性和巨大能动性的决定。

  应该看到,所有制是对生产关系本位的抽象概括,所有权则是对现实财产所有关系的归纳,这种法律表述相对具体得多,必须适应丰富多样的社会现实。失之具体而过于抽象,则缺乏可操作性,无法准确地规范人们的实际生活。二者无法等同,也不能简单的一一对应。如将所有权依照所有制类型简单机械地划分出国家所有权、个人所有权,就是将原本应平等的权利关系贴上了身份法的标签。

  其次,从现实角度。历史上各个国家的所有权制度与其所有制基础都不是简单的投影关系。以国家所有权为例,国家所有权不仅仅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国家才有。早自封建时代,迟至当今资本主义各国,国家所有权都存在。封建的国家土地所有权的背后是私有制,当今一些西方国家占社会投资总额近1/3的是国有资产,但这些国家的经济基础依然是私有制。由此可见,同为国家所有权的法权关系,却有着不同的经济基础。谈到法律层面的所有权,并不必然反映出深层的所有制。就法言法,法律所言之“所有”,应为所有权,而非所有制。

  以上两点对所有权与所有制进行了区分,但法学理论每每论及所有权,仍透射出所有制的意义影响,这是由于过于强调法律的政治属性的结果。法律与政治虽同为相辅相成的上层建筑,但从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的辩证关系来看,法律与经济的联系则更为本质,特别是所有权制度,属于较少公权力属性的私法范畴,又是经济关系的基本规则,更应强化其经济的而不是政治的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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