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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立法与物权研究现状(4)
www.110.com 2010-07-12 09:35



  正如前面指出,经济体制的变革,实质上是一场法律变革;改革需要法律支撑,需要制度创新,设计社会经济运行的新规则。但是,法学界对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制度设计参与不够,仅仅局限于论证经济学或政府文件中已经提出的承包经营权、两权分离等。究其原因,就在于法学研究脱离现实社会需要。理论学说与现实有一定的脱节,不能实现理论与现实的“对话”,起不到指导实践的作用。即使引用其他国家民法典或其他法律的规定营造一个符合民法原理和体系的物权制度体系,但不符合中国国情,难以为政府采纳,不能在中国土壤上生根发芽。这不能不说是物权法研究的缺憾。比如,在农村土地问题上,学者的意见和政府的观点相差就很大,政府坚持承包经营权概念,而学者要用物权法的概念来代替之。

  当然,这并不是说法律应当迁就现实,完全附和政府政策。相反作者认为法律始终是改造现实、引导社会的制度工具,是达到既定社会目标的工具。物权制度更是这样,它关系一个国家的经济决策权的分配,在资源集中到国家手中的物权制度,只能支撑传统的计划经济;而要实现市场经济的目的,就要创造分散的可流转的财产权利体系。改革开放过程中,国有资产的运营、可流转的房地产权的创立,无不与物权制度相联系。因此,我们必须了解社会现实和政府确定的制度目标,构筑一个既符合物权法原理,又符合中国国情并实现特定社会目标的物权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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