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订有期限的典权,在典权的期间内,出典人不可以回赎;而买回合同则是需要于买回期限内行使买回权;
4.典物的回赎,自出典人的方面来观察,是使所有权不消灭的方法,也就是以回赎来消除所有权所受的限制;买回合同中的出卖人以价金买回标的物,则是所有权的再取得。
5.典物回赎时,是以原典价为之;而买回合同的买回价金,则可以于当事人间另为约定。
(三) 当赎关系12
「当」或「典当」(以下仅称「当」)在中国源远流长(参阅本文中,三、「典权溯源」所述),而且常有典、当混用或误用的情形13.本文尝试就当定义为:一方当事人即持当人,提供担保借款的财产(质当物)交给另一方特定主体的当铺业当事人作为受偿的担保,在约定期限内,返还借款并给付利息(质当),若超过期限不清偿债务取回质当物(取赎),则成为死当(流当、绝当),质当物所有权移转给当铺业当事人或当铺业当事人依法将质当物变价后与持当人退、补差额14.因此,「当」应该具有以下的法律特征:
1.当的当事人间存在着类似借贷关系:当事人间的借贷关系是以存在着持当人以提供质当物为担保的前提下,所成立的借贷关系。但是若持当人未为取赎,而愿意将质当物所有权移转给当铺业当事人,则持当人原则上不再负有取赎(清偿债务)的责任15.
2.当铺业当事人就持当人所提供的质当物具有「担保」的效力:当铺业当事人就持当人所提供的质当物虽然具有担保的效力16,但仍然与一般的「担保物权」有所不同。因为担保物权的主债务人在担保物的价值不足清偿债务时,仍负清偿的责任;而当则可以不取赎17.
3.当铺业当事人虽然占有质当物,但应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义务,保管质当物,而不具有使用收益的权利18.
4.当的标的物应该仅限于动产:依「学者」见解,当的标的应该仅限于动产19.
当与典权相似的地方在于:出典人、持当人一方把某种财产交由他方占有,承典人、承当人交付一定数额的货币给对方;在典期、当期届满时,出典人、出当人均以货币交付承典人、承当人赎回典物或质当物20.但是二者仍有以下主要的不同点:
1.当主要是着重于担保的性质,而典权则是着重于用益性。也就是说,当铺业者占有质当物的目的在于债权可以优先受清偿,而不能对质当物加以使用收益;但是典权的目的则是在于对典物的使用收益。
2.当的标的物应该仅限于动产;而典权标的则限于不动产。
3.当铺业需要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义务,保管质当物并应投保(购买责任保险)21;而典权人则无强制投保的规定22.
4.当与典的期限虽然都是委由当事人协商约定,但当一般期间较短,典的期间则较长23.
5.当的一方主体需要具有特殊资格,需要先经过许可并依法成立法人后,才可以营业24;典权主体,法律并未加以限制,不以特殊资格者为限。
6.当铺业当事人应保管质当物,而不具有使用收益的权利,也不可以出租、抵押或让与;但是典权人则可以就典物为使用收益,也可以出租、抵押或转典25.
7.当铺业者于持当人不于约定期间内取赎时,质当物所有权原则上移转于当铺业26;而典权则需要约定期限满一定期间者,才可以附有到期不赎即做绝卖之条款27.
8.持当人取赎时,除需支付本金外,另外需加计利息和相关费用28,但是在典权关系中,出典人于典权期限届满后,可以原典价回赎典物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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