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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权的性质与相关法律关系的探讨(二)(3)
www.110.com 2010-07-12 09:36

    由以上比较可以得知,典权与当存有很大的不同。但是依现行的「典当行管理办法」,则出现了严重的典、当不分的情形;而学者间与司法实践中,对于「当」的用语也多有所不同,如此将不利于当事人间法律关系的明确,也不利于国家的管理监督,更有可能使得不法之徒有机可乘。因此,时值「物权法」的大力研究及预计订定「物权法」之际,也应就「典当行管理办法」及相关法规,如「担保法」、「民法通则」等,一并加以修正,以竟全功。

    二、 典权制度存废—代结论

    典权在我国源远流长,在还没有成文法的规定时,就以「习惯法」的型态,在我国各地蓬勃的展开,而也对经济发展起了很大的作用。但是在大陆随着新中国成立,建立起了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并随著经济的发展,使得典权已经逐渐衰落。也因此,就典权的存废,产生了不同的意见。

    主张废除典权制度的主要理由为30:

    1.典权式微::台湾因市场经济发达,人民观念之改变,现实生活中设定典权日益稀少,学者认为典权式微31,反观大陆,迄今最高人民法院肯定典权的批复、解答约有十多件,足见关于典权的习惯尚有存在。但仔细分析,大多设定于土地改革之前。合作化运动以后,对土地设定典权已不可能,而对房屋设定典权亦极少。

    2.有多种法律方式可供选择: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民观念之更新,于急需资金时,有多种方式可供选择,保留典权已无必要。

    3.与国际接轨:考虑到物权法从本世纪以来所出现的国际化趋势,及与国际市场接轨,废除存在价值不大的典权,实有其重要意义。

    4.仍可准用债法关于附买回特约之买卖:即使将来仍有人拘泥于习惯,对房屋设定典权,虽因物权法未规定而不能发生物权效力,仍可准用债法关于附买回特约之买卖的规定,而获得妥善解决,不致影响法律关系稳定。

    5.典权存在期间太长,妨害土地的开发利用。

    6.人民观念改变:典权之所以产生,在于中国传统观念认为变卖祖产属于败家,受人耻笑,而现因市场经济发达,人民观念改变,于急需资金时出卖不动产或设定抵押,为正常的经济行为,因此典权无保留必要32.

    以上否定说的见解,或许有其一定的合理性,但从本文前面的分析可以知道33:

    1.典权现在很少用到,应该不是典权制度本身的缺陷,而是法规不完整或混乱所造成34.或许认为典权使用已日趋式微,但是不能因为使用机率较少,就放弃立法,而使得要利用典权制度的人权利义务不明。也等于是将立法机关的责任,交由司法机关去行使。毕竟法律应该是尽可能的周密,而不只是规定了社会中的主流行为35.

    2.与国际接轨之说,是一个很不科学的说法。诚然,由于市场国际化和经济全球化的影响,各国国内法,特别是民商法出现了国际化的趋势,但国际化主要是表现为趋同的倾向,并不要求法律的一致,更不排斥适合本国国情的具有特色的制度存在,尤其是在物权法方面36.

    3.否定说认为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典权多种法律方式可供选择,或是准用债法关于附买回特约之买卖规定。但是如本文前面所分析(五、典权与邻近法律关系的区别),典权与不动产抵押权、附买回约款的买卖及当赎关系有显著不同,也各有其不同的适用性。也就是说,典权的制度有其不可取代性,而有其存在的价值37.

    4.近年来,商品房(私房)占有率不断提高,而一人多房的情形也不在少数,如何能使房屋有效利用,是一个新的课题,而「典权」刚好可以为这一个新的问题,提出解决之道。因为典权可以使典权人有较长期的使用收益规划,而出典人有可以立即拥有一笔资金,增进社会财富的利用效率。而中国领土广大,常有在外地经商谋生,而长期无法有效利用不动产38,如能充分利用典权制度,并商品化经营,将可达到「物尽其用」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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