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物权法 > 物权法论文 >
关于物权客体的两个基础性问题(3)
www.110.com 2010-07-12 09:36

    无形物除如光线、电力、热能、频道、磁场等自然力外,在现代社会还有一种十分重要的类型。即网络空间中的虚拟财产究竟是不是物?有没有真正价值?这是极值得研究的问题。按照习惯性思维和传统的财产权观点,游戏参与者在网络游戏中获得的财物、身份等完全是虚拟的,只是特定游戏中的内容信息,如同在比赛中取得的分数,本身不具有价值。但是,我们必须认识到,在网络已经广泛渗透到社会各方面的今天,人们通过网络进行商务、消费、创作等多种活动,其中产生的数据普遍被认为是有价值的,网络游戏参与者在游戏规则范围内通过特定的行为获取的虚拟财物,也当然具有价值。〔13〕更具体来说,虚拟空间中的财产如果是物,也应当属于民法上的物的范畴。其理由主要有:〔14〕第一,虚拟财产主要是游戏参与者通过个人的劳动而获得的,同时客观存在着伴随性财产投入。获得虚拟财产的最主要方式,是网络游戏的参与者在游戏中可以通过攻关和解决游戏难题的方式,不断升级虚拟角色的身份,并同时根据自己的努力而获得虚拟财物,并以此作为参与游戏的主要目的。在这一过程中,游戏参与者获得的虚拟财产,往往是通过数百小时乃至数千小时的时间和精力投入,以及个人智力投入来获取的,有的人技巧性较差的,甚至花费了数百小时而一无所得。这种长时间的游戏参与,实际上是以上网费用为代价的。因此,网络游戏参与者通过劳动和金钱投入,苦心经营而得到的虚拟财产,其价值以及重要性,绝对不亚于实体世界里的真实财产。第二,虚拟财产的获得,可以通过实际购买点数的方式获得,游戏劳动不是惟一的方式。应当认识到,计算机空间存在的虚拟财产,包括虚拟的游戏工具,并不全部属于无价格的,并不全部是当事人通过自己的游戏过程而未付对等金钱价格得来的,同时,还不可否认地存在实际购买上述虚拟财产的情况,包括以支付金钱为前提购买游戏工具的情况。网络游戏开发商提供在线的网络游戏的目的,在于获取现实的经济收益。因此,除了销售游戏产品本身以外,销售虚拟财产目前是一项重要的收入。从目前网络游戏的现状来看,销售网络游戏产品本身已经在开发商的整体收益中居于次位,而销售游戏中虚拟财产的收益所占整体收益的比例已经越来越大。网络游戏开发商的普遍的做法是,网络游戏参与者在下载游戏的客户端程序后,即可登录到运营商的服务器,用购买的点数卡换成游戏时间,方可进行游戏,而运营商以出售点数卡的收入为利润来源。同时,游戏中使用的虚拟“宝物”、“武器”、“工具”、“经验值”等,也可以直接加以购买。因此,对于这一部分通过直接购买方式获得的虚拟财产,其真实价值是不言而喻的。第三,现实存在着换算机制:虚拟财产与真实财产之间存在着市场交易。目前客观存在的现实情况是,虚拟财产和真实财产在网络上存在一整套固有的、自发的换算与交易机制。其主要形态包括离线交易和网上交易。客观地讲,网络游戏参与者群体之间目前不可否认地流行着以现实金钱来交易“网络货币”、“宝物”、“武器”等虚拟财产的机制。由此而导致玩家的虚拟财产不仅在网络游戏中具有使用价值,而且由于形成了现实需求,已经成为可以交易的一种现实化的商品。不少游戏社群网站就另辟“讨论区”让玩家自由询价交易。比如台湾游戏社群网站游戏基地的热门线上游戏讨论区中,就有“虚拟宝物参考价格”,玩家可依此买进卖出。目前,在各大拍卖网站上经常会发现网络游戏中的虚拟道具、财物等进行拍卖。〔15〕第四,虚拟财产与真实货币的固定兑换方式已经存在。伴随着网络游戏多样性的发展,虚拟财产与真实货币之间的固定转换体系逐渐开始出现。某些网络游戏已经开始尝试确立一种新的机制:游戏程序与参与者之间形成财产由虚拟向真实性之间过渡的机制。这种游戏是传统的投币参与游戏但可以获取奖励的赌博游戏的一种延续,但是其潜在的赌博因素大为下降。在中国大陆,上海威迪图像数据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联合上海奕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设立的“游戏之家”网站,游戏之家点数与实际人民币之间换算关系为1点对应1分人民币。〔16〕基于此,我国台湾地区有学者明确指出,虚拟世界与真实世界的距离越来越近,虚拟世界的交易模式也与现实社会的交易模式相当,甚至于虚拟世界的交易,不但包括“虚拟货币”,甚至于也涉及真实世界的新台币交易。〔17〕所以,笔者赞同物权的客体主要是有体物的观点,〔18〕同时认为,有体物有有形物和无形物之分,物权的次要客体为所有权之外的财产权利。二、如何区分动产和不动产在传统民法上,区分动产和不动产的标准是物是否能够移动以及移动后是否改变其性质、损害其价值。〔19〕罗马法中,动产则称为可动物,是指能够自行移动或者用外力移动而不改变其性质或价值的有体物;不动产称为不动物,是指不能自行移动也不能用外力移动,否则就会改变其性质或者减损其价值的有体物。〔20〕即以能否实现物理意义上的“移动”作为标准对物进行分类。依此标准,不动产在罗马法上可以分为三类:土地(建筑物在当时被视为土地,因而此处的土地事实上包括土地和建筑物);动产附着于不动产而成为不动产;因标的的性质而成为不动产的他物权。在罗马人的头脑中存在这样一种常识性的认识,土地、房屋等物对人很重要,于是就有了把这些物集中起来加以管理和保护的必要,而这些物又都具有不能移动这一个统一的物理特性,且此标准能为具有一般理智之人所掌握,在实务中简便易行。法国民法继承了罗马法关于物的这种划分方法。《法国民法典》对于动产和不动产的确定方法作了明确的表述:第527条规定, “财产之为动产,或按其性质,或按法律的规定”;第517条规定,“财产之为不动产,或依其性质,或按其用途,或按其所附着的客体”。在德国民法中,“动产和不动产的划分对整个《德国民法典》,尤其是对德国民法物权体系有着根本性的意义”。〔21〕该法典整个物权编完全建立在对不动产和动产的区别对待上面,不动产和动产的法律规范也有着明显的区分。〔22〕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