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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物权客体的两个基础性问题(8)
www.110.com 2010-07-12 09:36

    〔29〕参见《意大利民法典》,第812条。我国《澳门民法典》的规定与此类似,参见《澳门民法典》第195、196条。

    〔30〕参见《大清民律草案》第一编总则第四章、《民国民律草案》第一编总则第二章。杨立新点校。大清民律草案。民国民律草案[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2.21-22、214-215.

    〔31〕魏振瀛。民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120.

    〔32〕马俊驹、余延满。民法原论(上册)[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91.

    〔33〕梁慧星。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条文、说明、理由与参考立法例[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6.119-122;王利明。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及说明[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4.

    〔34〕尹田。法国物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85.

    〔35〕孟勤国。物权二元结构论[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123.

    〔36〕李飞。动产与不动产划分标准之比较研究———兼论笔者国物权立法中相应标准的选择[J].学海,2003,(3)。

    〔37〕参见《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30条。

    〔38〕孟勤国。动产不动产分类标准的研究[A].民商法纵论———江平教授七十华诞祝贺文集[C].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234-245.

    〔39〕李飞。动产与不动产划分标准之比较研究———兼论笔者国物权立法中相应标准的选择[J].学海,2003,(3)。

    〔40〕李飞。动产与不动产划分标准之比较研究———兼论笔者国物权立法中相应标准的选择[J].学海,2003,(3)。

    〔41〕但不能因此而认为用益物权的客体只能是不动产。参见屈茂辉。用益物权论[M].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1999.7-8.

    〔42〕王利明。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及说明[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176-177.

    〔43〕物权法所形成的两套规则体系,与其说是不动产法体系和动产法体系,毋宁说是登记公示法体系和占有(交付)法体系。

 屈茂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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