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 消费权益保护动态 >
另行收取消毒餐具费侵犯消费者公平交易权
www.110.com 2010-09-17 16:51

  目前,消费者到餐馆、酒店就餐,很多餐饮企业要向消费者收取消毒餐具(包括一次性密封消毒餐具、一次性消毒纸巾和筷子等,下同)费,有的还在消毒餐具的外包装上明确标注“工本费一元”等字样。虽然费用不多,但引发了众多消费者的强烈不满。对此,城市消费维权联盟2010年轮值主席单位杭州市消保委和北京、天津、上海、重庆、香港、澳门、沈阳、大连、长春、哈尔滨、南京、厦门、济南、青岛、武汉、广州、深圳、成都、昆明、西安等21城市的消协(消委会、消保委)及中国消费者报社共22家城市消协维权联盟成员单位,于3月14日联合发出了《致餐饮企业的公开信》,认为不管餐饮企业不管是否明确告知,另行收取消毒餐具费的做法于法无据,侵犯了众多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22家城市消协维权组织在《公开信》中明确指出,向消费者提供消毒餐具是经营者应尽的法定义务。消费者到餐馆、酒店就餐,购买的标的既包括食物,也包括餐饮企业的服务。我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五款明确规定:“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2000年6月1日起施行的《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也明确指出:“餐饮用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未经消毒的餐具不得使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则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以上条款明确了餐饮企业向消费者提供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消毒餐具、确保消费者的健康安全是其应尽的法定义务。

  22家城市消协维权组织认为,另行收取消毒餐具费属于强制收费,违反了公平原则。他们指出,餐具是用餐过程中的必备用品,餐饮企业向消费者提供经过消毒且达到国家卫生标准的餐具、纸巾,是餐饮过程中的配套服务项目,是消费者接受用餐的前提,同时也是经营者的法定义务和附随义务,长期以来已获社会认同,并约定俗成。该项服务产生的费用是经营成本的一部分,作为法定义务的承担方,餐饮企业理应承担该项费用,而不能因为餐具密封包装,就将消毒产生的费用转嫁到消费者身上,否则,就是在变相降低与消费者约定的服务标准,变相向消费者转嫁附随义务,这违背了民事合同中的诚信公平原则。此外,《餐饮修理业价格行为规则》第八条规定:“餐饮服务项目除国家另外有规定者外,经营者不得随意收取任何名目的价外服务费或其他形式价外加价”。而众多消费者在就餐时为了避免与经营者发生冲突,或者因为爱面子而被迫接收额外收费,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受到了侵害。他们强调, 强制收取餐具消毒费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针对一些餐饮企业以在消毒餐具的外包装上印有有偿使用的提示、尽到了明确告知义务、且消费者也可选择是否使用收费的一次性消毒餐具为借口,强制向消费者收取餐具消毒费的现象,22家城市消协维权组织指出,明确告知仍然违法。他们认为,第一,经营者原本就没有权利收取该笔费用。第二,即使经营者通过声明或者张贴店堂告示等方式对消费者事先进行了提示,也不具备法律效力。《消费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据此,不管餐饮企业是否在其餐厅明显位置或消毒餐具的外包装上进行了明确告知,但不能成为免除其法定义务的理由。

  据了解,在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日前发布的3·15典型案例中,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判一家火锅店退还消费者消毒餐具费并承担诉讼费一案,以其典型性入选3·15典型案例,这也为部分餐饮企业敲响了警钟。

  下为22家城市消协维权联盟成员单位《致餐饮企业的公开信》全文:

 

  致餐饮企业的公开信 另行收取消毒餐具费侵犯消费者公平交易权

  目前,消费者到餐馆、酒店就餐,很多餐饮企业要向消费者收取消毒餐具(包括一次性密封消毒餐具、一次性消毒纸巾和筷子等,下同)费,有的还在消毒餐具的外包装上明确标注“工本费一元”等字样。虽然费用不多,但引发了众多消费者的强烈不满。我们认为,不管是否明确告知,另行收取消毒餐具费于法无据,侵犯了众多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一、向消费者提供消毒餐具是经营者应尽的法定义务。

  消费者到餐馆、酒店就餐,购买的标的既包括食物,也包括餐饮企业的服务。而餐饮企业是否提供安全卫生的用餐条件直接关系到消费目的的实现与否。

  我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五款明确规定,“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2000年6月1日起施行的《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也明确指出:“餐饮用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未经消毒的餐具不得使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则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以上条款明确了餐饮企业向消费者提供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消毒餐具、确保消费者的健康安全是其应尽的法定义务。

  二、另行收取消毒餐具费属于强制收费,违反了公平原则。

  餐具是用餐过程中的必备用品,餐饮企业向消费者提供经过消毒且达到国家卫生标准的餐具、纸巾,是餐饮过程中的配套服务项目,是消费者接受用餐的前提,同时也是经营者的法定义务和附随义务,长期以来已获社会认同,并约定俗成。该项服务产生的费用是经营成本的一部分,作为法定义务的承担方,餐饮企业理应承担该项费用,而不能因为餐具密封包装,就将消毒产生的费用转嫁到消费者身上,否则,就是在变相降低与消费者约定的服务标准,变相向消费者转嫁附随义务,这违背了民事合同中的诚信公平原则。此外,《餐饮修理业价格行为规则》第八条规定:“餐饮服务项目除国家另外有规定者外,经营者不得随意收取任何名目的价外服务费或其他形式价外加价”。而众多消费者在就餐时为了避免与经营者发生冲突,或者因为爱面子而被迫接收额外收费,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受到了侵害。

  三、明确告知仍然违法。

  必须强调的是,强制收取餐具消毒费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但一些餐饮企业以在消毒餐具的外包装上印有有偿使用的提示、尽到了明确告知义务、且消费者也可选择是否使用收费的一次性消毒餐具为借口,强制向消费者收取餐具消毒费。我们认为,第一,经营者原本就没有权利收取该笔费用。第二,即使经营者通过声明或者张贴店堂告示等方式对消费者事先进行了提示,也不具备法律效力。《消费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据此,不管餐饮企业是否在其餐厅明显位置或消毒餐具的外包装上进行了明确告知,但不能成为免除其法定义务的理由。

  城市消费维权联盟轮值主席单位:

  杭州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联署成员单位:

  北京市消费者协会

  天津市消费者协会

  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香港消费者委员会

  澳门消费者委员会

  沈阳市消费者协会

  大连市消费者协会

  长春市消费者协会

  哈尔滨市消费者协会

  南京市消费者协会

  厦门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济南市消费者协会

  青岛市消费者协会

  武汉市消费者协会

  广州市消费者委员会

  深圳市消费者委员会

  成都市消费者协会

  昆明市消费者协会

  西安市消费者协会

  中国消费者报社

  2010年3月14日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