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岁的高龄产妇好不容易怀胎两个月,却在吃了一种未标明“孕妇慎服”的感冒药后突然流产(本报曾报道)。为此,广州市民肖女士将药品生产厂家(中山市中智制药有限公司)投诉至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药监局”),要求查封处理。不料,投诉3个月后没有得到该局答复。肖女士又以行政不作为为由,将省药监局告上法庭。日前,广州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肖女士胜诉。
吃了感冒药胎死腹中
去年12月10日,怀孕两个月的肖女士患感冒,就到柏康药店沙园分店购买感冒药。“当时药店工作人员极力推荐我买中山市中智制药有限公司这种消炎止咳片,说这种药不会影响胎儿”,肖女士说,她担心服用消炎止咳片会导致妊娠终止,但是药店推荐她买这种感冒药,而且药品包装盒及说明书中都没写明“孕妇慎用”或“禁用”字样,于是她听信药店员工的话买了一盒。不料服药第3天,肖女士腹痛难忍,后经诊断发现婴儿胎死腹中。事后肖女士去医院做了全面体检,结果表明流产与身体状况无关。
投诉厂家不见任何答复
痛失胎儿后,肖女士向药店讨说法碰壁,后又寄望于有关部门制裁药品生产商。
今年2月12日,为维护自身权益,也为避免更多孕妇服用该药,肖女士分别以电报、传真、快件等方式向广东省药监局反映,请求该局认定服用该药可能导致孕妇流产,封存该厂家生产的同类产品,撤销对该生产厂家设立药品生产机构的行政许可,责成该生产厂家和药店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共计380万元。
投诉过后3个月,肖女士没有得到省药监局的任何答复。
涉案药品是否劣药存疑
肖女士的代理律师称,同为感冒药,成都某制药厂就明确写着“孕妇禁服”字样,而本案中的制药商却不加说明。此外,该制药商的制药标准中写明,“自2005年9月9日起试行,试行期2年”。而肖女士服用的药片是2008年生产的,该制药标准已经过期。“因此按照该标准制造出来的药应该属于劣药,省药监局没能在法定时间内对药品和制药商进行调查和处理,没有履行行政管理的法定职责”。
6月9日,广州市越秀区法院公开审理了该案,被告省药监局认为,他们在接到肖女士投诉后,已经在7天内将该投诉转至广州市药监局稽查分局调查处理,自己没有不作为。在肖女士起诉的第二天,广州药监局的调查结果也复函给了省药监局。此外,海珠区药监部门已对涉案药品进行了抽查,检验报告显示涉案药品是合格药品。广东省药监局正在整理相关部门的调查情况,并要求生产厂家提交专项报告。待对情况事实调查清楚后,再以书面正式答复。
越秀区法院一审判决肖女士败诉。
终审认定行政不作为
日前,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依据法律规定,公民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不履行的,公民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在90天内,省药监局都没有就肖女士的投诉作出回复,省药监局已经构成了行政不作为。
二审法庭认为,一审法院因省药监局在一审诉讼期间就相关问题对肖女士作出复函而判决肖女士败诉。根据最高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在肖女士已经提起了诉讼,并没有因为复函而撤诉的情况下,应该确认被告违法。因此,一审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据此,广州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确认省药监局未在法定期限对肖女士的投诉作出答复一事违法。
肖女士表示,以她的年龄,以后怀孕的机会肯定没有了。下一步她会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
南方日报记者刘冠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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