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引入预审制度之研究
www.110.com 2010-07-15 08:30
庭前准备是开庭审案的必经程序。如何规范庭前准备工作、处理好庭前准备与正式开庭的关系,使庭前准备工作更好地服务于庭审活动,以提高庭审质量和效率乃至办案质量和效率,许多同行都正积极地研究和探索,并取得了诸多成果。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试行的《关于民事诉讼庭前准备的若干规定》,已将预备审制度引入民事诉讼,在探索如何做好开庭前的准备工作方面取得的可贵成果。笔者结合行政审判实践,参照民事诉讼的预备审制度,就行政诉讼中引入预审制度提出一些设想。
一、行政诉讼实行预审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预审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在决定立案受理案件后,至正式开庭审理前这段时间里,以开庭(或者会谈)的方式,与案件当事人直接接触,审查案件材料,为正式开庭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的诉讼活动。
“预审制度”是一个具有特定内涵的概念,本文引用的“预审制度”不具有普遍适用意义。“预审”也可以称之为“庭前准备会”,或者“审前会议”、“庭前听证会”。
经过长期的司法实践,庭前准备程序已成为诉讼的重要环节,其诉讼价值日益凸现。实践中,关于如何做好庭前准备工作有两个极端倾向。一个极端是:重庭外调查研究,轻开庭审判。即过分强调法官在庭前深入调查研究,要求法官在查清案情、吃透案件的基础上才开庭。以“马锡五审判模式”为代表的我国传统审判方式,是特定的历史产物。在特定的历史时期,“马锡五审判模式”具有不可替代的积极意义。但这种审判模式也有致命的缺陷:一方面抑制了当事人诉讼的主动性,影响审判效率。由于法官依职权包揽一切,当事人最多配合法官的工作即可,不需要或者不强调当事人主动举证、质证,一切都在法官的掌握之中;另一方面,难以避免法官先入为主的现象发生,影响公正审判。裁判法官不惜一切去进行充分的庭前准备,庭前大量调查、搜集证据,并以此为由与当事人广泛接触,极易失去中立性和公正性。作为双方或者多方当事人参与的诉讼,法官在庭审前的积极、主动的诉讼活动,也往往难以做到公正和中立。因为庭前的诉讼活动具有针对性,庭前活动的深入程度、活动范围、以及成效如何,往往与其中一方当事人实体利益直接相关。从这个角度看,法官的庭前诉讼活动实际在有意识地帮助一方当事人,为一方当事人服务。因此,即使法官已经主观上尽力做到客观、公正,但也往往被认为不公正。过多的庭前活动,客观上造成开庭审判成了走过场的形式,法庭成为可有可无的东西。鉴于此“一步到庭”、“直接开庭”的审判方式被认为是根治法官先入为主的妙方。这往往又走入另一个极端:由于片面理解“一步到庭”,强调“直接开庭”,造成庭审准备不足,不仅难于保证庭审质量和办案质量;而且开庭时间也往往过长,开庭次数也过多,审判效率也受到影响。
如何避免庭前准备走入两个极端,一些法院在实践的基础上合理地吸收和借鉴了国外的证据开示制度,试行“证据交换制度”。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我国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经验,肯定了庭前证据交换制度,《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和《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都有庭前证据交换的具体规定。这就为我们建立预审制度提供具体的法律依据。
我们研究预审制度,其出发点在于如何提高庭前准备工作的质量和效力,切实为庭审服务,进而提高整个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这里的“预审制度”,首先是庭审前准备阶段工作制度,其实质是为正式庭审做准备;其次,预审工作的方式是“开庭”或者“会谈”,这又与其他庭前准备工作有所区别。不能简单地将预审制度与“证据开示”或者“证据交换”制度等同起来。
一、行政诉讼实行预审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预审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在决定立案受理案件后,至正式开庭审理前这段时间里,以开庭(或者会谈)的方式,与案件当事人直接接触,审查案件材料,为正式开庭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的诉讼活动。
“预审制度”是一个具有特定内涵的概念,本文引用的“预审制度”不具有普遍适用意义。“预审”也可以称之为“庭前准备会”,或者“审前会议”、“庭前听证会”。
经过长期的司法实践,庭前准备程序已成为诉讼的重要环节,其诉讼价值日益凸现。实践中,关于如何做好庭前准备工作有两个极端倾向。一个极端是:重庭外调查研究,轻开庭审判。即过分强调法官在庭前深入调查研究,要求法官在查清案情、吃透案件的基础上才开庭。以“马锡五审判模式”为代表的我国传统审判方式,是特定的历史产物。在特定的历史时期,“马锡五审判模式”具有不可替代的积极意义。但这种审判模式也有致命的缺陷:一方面抑制了当事人诉讼的主动性,影响审判效率。由于法官依职权包揽一切,当事人最多配合法官的工作即可,不需要或者不强调当事人主动举证、质证,一切都在法官的掌握之中;另一方面,难以避免法官先入为主的现象发生,影响公正审判。裁判法官不惜一切去进行充分的庭前准备,庭前大量调查、搜集证据,并以此为由与当事人广泛接触,极易失去中立性和公正性。作为双方或者多方当事人参与的诉讼,法官在庭审前的积极、主动的诉讼活动,也往往难以做到公正和中立。因为庭前的诉讼活动具有针对性,庭前活动的深入程度、活动范围、以及成效如何,往往与其中一方当事人实体利益直接相关。从这个角度看,法官的庭前诉讼活动实际在有意识地帮助一方当事人,为一方当事人服务。因此,即使法官已经主观上尽力做到客观、公正,但也往往被认为不公正。过多的庭前活动,客观上造成开庭审判成了走过场的形式,法庭成为可有可无的东西。鉴于此“一步到庭”、“直接开庭”的审判方式被认为是根治法官先入为主的妙方。这往往又走入另一个极端:由于片面理解“一步到庭”,强调“直接开庭”,造成庭审准备不足,不仅难于保证庭审质量和办案质量;而且开庭时间也往往过长,开庭次数也过多,审判效率也受到影响。
如何避免庭前准备走入两个极端,一些法院在实践的基础上合理地吸收和借鉴了国外的证据开示制度,试行“证据交换制度”。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我国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经验,肯定了庭前证据交换制度,《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和《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都有庭前证据交换的具体规定。这就为我们建立预审制度提供具体的法律依据。
我们研究预审制度,其出发点在于如何提高庭前准备工作的质量和效力,切实为庭审服务,进而提高整个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这里的“预审制度”,首先是庭审前准备阶段工作制度,其实质是为正式庭审做准备;其次,预审工作的方式是“开庭”或者“会谈”,这又与其他庭前准备工作有所区别。不能简单地将预审制度与“证据开示”或者“证据交换”制度等同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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