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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引入预审制度之研究(4)
www.110.com 2010-07-15 08:30



  从实践经验看,立案庭模式优于审判庭模式。由立案庭法官负责预审,往往在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就进行预审,并在预审结束后,在根据排期开庭的规定直接确定开庭的时间,并直接送达有关庭审通知。

  还可以设想:预审法官就是本案件的承办法官,在完成立案到预审工作后,又作为审判案件的合议庭成员参加该案件的审判。预审法官与庭审法官结合的模式,益处是显而易见的:有利于加强承办法官的责任,利用承办法官熟悉案件的条件,保证案件的审判效率和质量。另外,预审法官与庭审法官的组合不固定,也有利于法官独立发表合议意见。但其弊端也十分明显,即不利于在该法官和当事人之间建立“隔离墙”。另外,由立案庭法官参加合议庭并承办案件,还会造成审判庭法官专施“坐台”审判只能,不能承办案件的现象发生。审判庭的人员将需要重新调整。

  (三)预审和庭审的衔接

  预审和庭审的衔接工作包括:

  1?备?据排期开庭的规定,确定开庭时间,在预审结束后直接通知当事人并送达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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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预审报告》的内容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案件的由来、当事人诉辩的内容(有诉状的,可以省略)、证据(必要时,应当编列序号)、当事人没有争议的事实、证据和法律问题、当事人争议的事实、证据和法律问题、建议法庭调查和审查的范围和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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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预审程序终结案件的问题随着预审制度的实施,有相当多的案件在预审程序中即可结案。具体情形包括:

  1?本?预审,认定起诉不符合条件,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2?本?预审,原告申请撤诉的,经审查撤诉申请合法,应当裁定准予。

  原告申请撤诉的情形包括主动撤诉和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后撤诉。经过预审后,很多案件的事实已经清楚,是非责任也很明确。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意识到继续诉讼已经没有必要。在预备庭法官的协调下,以原告主动撤诉或者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后原告撤诉的方式结案。这种结案方式往往取得开庭宣判所不能达到的审判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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