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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预备、未遂和中止三种形态罪与非罪的界限
www.110.com 2010-07-15 08:31

    「内容提示」 盗窃犯罪形态之间的“三大界限”(即盗窃预备与盗窃未遂的界限、盗窃未遂与既遂的界限、以及盗窃中止与盗窃未遂和既遂的界限),都是盗窃犯罪中最为复杂的问题(如划分盗窃既遂与未遂的界限标准,目前理论上已出现了九种观点或学说)。而盗窃预备、未遂和中止这三种形态罪与非罪的界限,又是立法不健全,理论分歧大,司法不统一的一个难点问题(如盗窃预备和盗窃中止是否可以构成犯罪?盗窃未遂罪与非罪的标准怎样握?)。笔者根据刑法理论和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结合司法实践,对上述问题进行全面深入探讨,提出了划分各种界限的理论根据和法律根据。

    盗窃预备、未遂、既遂和中止,是盗窃犯罪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不同形态。从其是否完成犯罪来划分,可分为完成形态与未完成形态。盗窃既遂为完成形态;盗窃预备、未遂、中止为未完成形态。从未完成盗窃的原因来划分,可分为客观原因未完成形态与主观原因未完成形态。盗窃预备、未遂属于客观原因未完成形态,盗窃中止属于主观原因未完成形态。由于盗窃过程中各种形态停顿时阶段和停顿的主客观原因不同,其社会危害性亦不相同。因而,正确认定盗窃犯罪的各种形态,对正确定罪量刑,具有重要作用。

    一、盗窃预备与盗窃未遂的划分

    盗窃预备和盗窃未遂都是发生在盗窃既遂之前,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被迫停止犯罪,致犯罪客观方面要件欠缺的形态。两者在主观方面并无区别,其主要区别表现在客观方面不同,即犯罪停顿的阶段不同。盗窃预备停止在着手实施盗窃之前,盗窃未遂则停顿于着手实施盗窃之后盗窃完成之前,即实行阶段。因而,是否着手实施犯罪,是区别盗窃预备与未遂的根本标志。

    所谓盗窃预备,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是指为盗窃准备犯罪工具,创造犯罪条件的行为。常见的盗窃预备行为主要有:制造、寻找盗窃作案工具;寻找盗窃目标或对象;进行盗窃模拟试验;清除盗窃障碍;联络共同犯罪人;制造盗窃作案计划;寻找赃物销售、隐匿场所或对象;逃避打击(预备逃避刑罚)的行为,如事先制造各种假象。从司法实践来看,对上述盗窃预备行为,一般都容易和盗窃着手的行为区别开来,不致发生混淆,但在有些特殊情况下,区别盗窃预备与着手却并不容易,如乘车前往作案地点的行为、撬门行为、翻墙入室行为等,到底是盗窃预备,还是着手?在理论上和实践中,认识尚有分歧。要解决这个问题,首先必须解决如何认定盗窃着手。

    我们认为,认定犯罪着手应坚持主客观有机相统一的标准。也就是说,犯罪着手,既是表明犯罪意图的行为,又是犯罪客观方面构成要件的行为。具体说,犯罪着手就是能够表明犯意的客观构成要件的始点行为。根据这一定义,我们认为犯罪着手必须具备如下三个特征:

    1、犯罪着手是明确表明犯罪意图的行为,既犯罪意图已经客观存在。这一特征说明,犯罪着手已经超出了思想范畴,属于犯罪行为范畴,而且这种犯罪行为是能够确切地表明某一具体犯罪意图的行为,而不是某些不能表明犯罪意图的犯罪预备行为。

    2、犯罪着手必须是实施某一具体犯罪客观方面构成要件的行为。这是对前一个条件的进一步补充。因为能够表明意图的行为,并不都是着手行为,有些犯罪预备行为也可以表明犯罪意图。但它不是犯罪客观方面所必须具备的要件。犯罪预备虽然是犯罪的客观方面行为(要件),但它不是某一犯罪的客观方面必要条件。预备行为是被告人(行为人)的任意选择行为,不具有法律规定性或特定性。而犯罪客观方面构成要件行为是法律特别规定的,具有特定的含义,是实施某一犯罪所必不可少的行为。如盗窃罪的窃取行为,抢劫罪的暴力、威胁行为、抢夺罪的公然夺取行为等等,都是法律特别规定的客观要件,只有实施了这些行为,才能算实施了某一犯罪客观要件的行为,否则就是预备行为。因而,是否实施客观要件行为,是区别犯罪预备与未遂的重要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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