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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预备、未遂和中止三种形态罪与非罪的界限(4)
www.110.com 2010-07-15 08:31



    9、双重标准说。即对于一般盗窃和重大盗窃的既遂与未遂,应采取不同的标准加予解决。对于一般盗窃应以失控加控制为标准;对于重大盗窃应以犯罪分子是否实际控制财物作为区分既遂与未遂的标准。这种观点认为,失控加控制说有其较大合理性一面,但用一刀切的办法来解决两个条文分别规定的一般盗窃(数额较大的盗窃)和重大盗窃(数额巨大的盗窃)的既遂与未遂问题,似乎也有不足的一面,即不利于区分不同情况,严惩重大的盗窃。例如,犯罪潜入博物馆盗窃珍宝,已把珍宝放入兜内,还没有脱离作案现场,即被抓获。按失控加控制说,这种情况只能算作盗窃未遂。因为珍宝并未脱离保管人的控制。[4]

    下面对上述各种学说的利弊稍加分析,并提出我们的倾向性意见。

    “接触说”的主要缺陷,一是不能正确地反映盗窃罪的主观特征。“接触‘一词,不能从法律上正确说明盗窃罪中的财物所有权实际被侵害与否以及侵害的程度,不能说明盗窃罪构成要件是否完备,即犯罪对象是否已被非法占有,也违背了盗窃罪”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这一本质含义。单凭行为人”接触财物“还无法正确认定行为人主观方面是否具有犯罪目的或其真实意图。二是混淆了盗窃罪可能存在的各个停顿阶段之间的区别。三是对接触定既遂势必导致盗窃既遂标准过严。

    “转移说”的缺陷主要有:一是被盗财物是否已被移离现场,有时并不能说明犯罪人是否实现了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二是这种理论适用起来比较困难,如转移多远距离为既遂,多远算未遂,其标准难以划分。

    “藏匿说”的主要缺陷有:一是不能反映所有盗窃犯罪,因为有的盗窃犯罪并不把财产藏匿起来,而是堂而皇之的公然将财产车开走。如盗窃犯窃得某甲房间钥匙后,到甲房间行窃,见甲的邻居乙某在门外,便谎称受甲委托前来为甲拿取东西,乙见盗窃犯有甲房钥匙,便信以为真,盗窃犯就公然入室把甲的电视机盗走。此案盗窃犯就没有藏匿财产的行为。二是对有些盗窃藏匿财产的行为,作盗窃既遂处理也不科学。如有的行为人为了将公共财产盗回家,将财产藏匿于车间角落或自己管理的桌柜里,待有机会再窃出厂外,对这种行为作为盗窃既遂处理显然不合理的。

    “失控说”片面强调从财产所有人或占有人的角度来认定盗窃的既遂与未选问题,亦是不科学的。一是违反判断既遂未遂的一般标准,因为刑法所规定的判断既进与未遂的标准,是以犯罪分子是否完成某一犯罪为标准,而不是以被害人是否受到某种损失为标准。就盗窃来讲,就是以盗窃人是否完成盗窃犯罪,即是否窃取财物为标准,而不应以被害人是否对某一财产失去控制为标准。因而,这一标准,从理论上讲不是科学的。二是这一标准不能科学地解决司法实践中的盗窃既遂与未遂问题。由于这一标准违背判断既遂与未遂的一般原理,因而,必然给司法实践带来困难和错误。如行为人将财物所有人财物隐匿在财物所有人控制的财产范围内,伺机以后窃出。在这种情况下,财物所有人不知财产的去向,失去了对该财产的控制;而盗窃者虽然知道财产的藏处,但又不能实际控制财产。对这种情况能作盗窃既遂处理吗?又如盗窃犯捕捉物主的家禽牲畜等,将其追撵走失而不获,物主虽然失去了对该财物的控制,而盗窃犯亦未获得该财产,能作为盗窃既遂处理吗?在上述情况下,作盗窃既遂处理显然是不科学的。因此,这种观点亦不可取。

    “失控+控制”说,实际上是控制说的翻版或变种。因为物主对财产失去控制,行窃人不一定控制了财产,而行窃人控制财产,物主必然失去控制。因此,“失控+控制”说,实际上就是“控制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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