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预备、未遂和中止三种形态罪与非罪的界限(8)
www.110.com 2010-07-15 08:31
③行为人以非法占有有价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的财产为目的而取得了上述票证,但在持有过程中,行为人放弃了非法占有的故意或自的,来有领取款物。而将票证归还原主或毁弃的,可按犯罪中止处理。
④对于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有价证券财产的故意和目的,因其他犯罪行为而牵连取得有价证券,进行毁弃的,其未得数额不能认定犯罪。
三、盗窃中止与盗窃未遂既遂的划分
盗窃中上,在一般情况下,并不难以认定,也不会与盗窃预备、未遂和既遂发生混淆。但在如下几种情况下,容易与其他盗窃形态发生混淆:
一是盗窃不能与盗窃中止的问题。盗窃不能,主要是由于盗
窃对象的特殊性,致使行为人所实施的盗窃行为无法达到窃取财物的目的。如行为人欲盗窃保险柜财产但无法打开。对于盗窃不能,应作盗窃未遂处理,而不能误认为是自动放弃犯罪的中止。但是,如果行为人在盗窃作案时,遇到某种较为不利的因素,但能够继续进行犯罪而未遂继续进行犯罪的,应作盗窃中止,而不是盗窃未遂。
二是认错误的未遂与犯罪中止由于认识上错误而停止盗窃时,是盗窃未遂,而不是中止。如行为人进入某一楼职工宿舍行窃,恰值三楼职工回家,路经一楼,行为人闻见脚步声,以为是一楼宿舍户主回家,遂从后凉台逃走,对此应定盗窃未遂而非中止。
三是盗窃未被发现而主动归还财物,是盗窃既遂,还是中止?行为人盗窃作案后,在他人发现前,主动归还财产于原主,司法实践中,有的认为是犯罪中止。理由是:行为人的行为虽然实施终了,但他自动有效的防止了危害结果的发生,即物归原主,没有给被害人造成任何损害,符合犯罪中止的特征。我们认为,上述观点是错误的。犯罪中止中能发生在犯罪未完成状态中,犯罪已完成既犯罪既遂后,就不可能发生犯罪中止的问题。因为盗窃既遂后,其危害结果事实上已经发生了,再无“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余地了。行为人主动将财产恢复原状的行为,只能作为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从宽处理,而不能作为犯罪中止对待。
四、盗窃预备、未遂、中止行为罪与非罪的界限
盗窃未遂、预备和中止的罪与非罪的认定,是司法实践中常见而又发生错误较多的一个问题。1979年刑法和现行刑法都只是关于犯罪预备、未遂、中止的定义和有关处罚原则的规定,没有对犯罪预备、未遂、中止的具体范围作出规定。那么,盗窃行为中的预备、未遂、中止能否构成犯罪,以及哪些盗窃预备、未遂、中止行为应作犯罪处理呢?刑法理论对此尚缺乏深入研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简称解释),也只对盗窃未遂的犯罪问题作出了解释,而对盗窃预备、中止未曾涉及。既是已有司法解释的盗窃未遂的刑事责任问题,在司法实践中,理解和执行也存在不少分歧和错误。因此,有必要对盗窃未遂、预备和中止的罪与非罪问题,进行探讨。
(一)、盗窃未遂罪与非罪的认定
1、司法解释的规定及其理论上的分歧
关于盗窃未遂的构成问题,1997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也规定:“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
有的认为:“此种解释存在易导致含糊之处。该条中‘如’是指‘例如’还是指‘如果’?如果意为‘例如’,则表明犯罪未遂主要体现为两种情况:如果意为‘如果’,则反为假设,范围就大得多了。”[13]司法实践中,对此解释的理解也各不相同,如有的认为,盗窃未遂数额较大的,则不构成盗窃罪。我们认为,上述解释关于盗窃未遂的范围是明确的,从解释有用语来看,稍有一点语法常识的人就会知道,“如”是“例如”,而不是“如果”。从“如……,等”一语来看,更是一目了然,即并不仅仅限于列举的两种情形,还应包括“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也就是说盗窃数额大而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可构成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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