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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传播艾滋病应如何定罪(2)
www.110.com 2010-07-15 08:31



  其次,行为人在未告知他人自己系艾滋病患者并未采取任何措施的情况下,通过性行为或其他方式将艾滋病病毒传染给特定他人的行为,无疑是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权利的行为。实践中,剥夺他人生命的方式千奇百怪,只要足以造成致人死亡的结果都是杀人行为。故意将艾滋病病毒传染给特定他人的行为,只是剥夺他人生命的一种特殊方式而已,其结果和刀砍、枪击一样,都能致人死亡,这与故意杀人罪的客观方面也是相同的。

  再次,故意杀人罪要求在主观上存在杀人的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致人死亡的危害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据此,杀人的故意可以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应该说,故意传播艾滋病的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具备杀人的故意的。这里也包括两种情形:一是艾滋病患者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或携带有艾滋病病毒,为图谋杀害他人,希望他人被感染上艾滋病毒,在未告知他人并未采取任何措施的情况下,通过性行为或其他方式将艾滋病毒传染给特定他人,对他人被感染上艾滋病毒并致死的结果抱有希望,即直接故意的心理态度。二是艾滋病患者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或携带有艾滋病病毒,为谋利或满足淫欲或其他目的,在未告知他人自己系艾滋病患者并未采取任何措施的情况下,而与他人发生性行为或其他行为,对他人被感染上艾滋病的结果抱着放任的心态,即间接故意。

  可见,艾滋病患者故意传播艾滋病病毒给特定人的行为,完全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特征,应按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在国外有以该罪对这种行为进行定罪的,如澳大利亚规定:只要查明被告有引起他人死亡的故意,无须等到被害人死亡,就可以以谋杀未遂罪对传播艾滋病毒者提起控诉。而芬兰于1997年9月10日就曾以故意杀人罪(未遂)对一名隐瞒自己患有艾滋病又未采取措施而先后与17名芬兰妇女发生性关系的美国人判了14年有期徒刑。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不妨借鉴外国经验,按我国刑法对该行为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三、传染给不特定人按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如果艾滋病患者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或携带有艾滋病毒,还通过让人使用污染的针头、捐送血液或血制品、人体组织或器官等行为,把艾滋病毒传播给不特定的多数人,危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安全的,即应按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因为此时该行为与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特征完全相符。

  就客体而言,由于艾滋病患者通过捐送(卖)血液、血制品,让人使用已被污染的针头等行为,把艾滋病毒传播给了不特定的多数人,危害了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安全,这与危害公共安全罪所侵犯的客体-社会的公共安全是相同的。这也是其与以故意传播艾滋病的方法杀人罪的主要区别所在。

  从客观方面来看,艾滋病患者在告知他人自己系艾滋病患者的情况下,未采取任何措施,而与不特定的多人发生性行为或让不特定的多数人使用已被污染的针头,或捐送(卖)血液、血制品、人体组织、器官等给不特定的多人,其实际上已实施了危害或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造成了艾滋病毒被扩散的事实或有严重传播危险。这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客观要件也是一致的。

  在主观方面,艾滋病患者行为人主观上对艾滋病毒被扩散的事实或造成的严重传播危险具有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系艾滋病患者或携带有艾滋病毒,在没告知他人也未采取任何措施的情况下仍为以上行为,作为一个精神正常的成年人来说,对艾滋病毒被扩散的危险应当是相当清楚的,但却出于报复社会、谋取非法利益或其他原因,希望或放任这种危险的存在,这完全符合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条件。

  由此可见,当艾滋病患者或艾滋病病毒携带者故意把艾滋病毒传播给不特定的多数人时,其行为已完全符合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应按该罪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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