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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社会性质犯罪预防论(7)
www.110.com 2010-07-15 08:32

  5.坚持反腐败斗争

  腐败本身并不会产生黑社会性质犯罪,但是腐败现象的盛行,却是黑社会性质犯罪产生和蔓延最主要的催化剂。一旦黑社会性质犯罪与腐败相互交织渗透,那么两者必将相辅相成,共促发展,而绝难根除。这已是国内外众多血的代价铸成的严酷事实。因此,反腐败是治理黑社会性质犯罪的必由之路。具体讲应主要做好以下四项工作:(1)首先要加强政法部门的廉政建设。政法机关是反黑斗争的最前沿阵地,也是治理黑社会性质犯罪的主力军。政法机关内部腐败分子与黑社会性质犯罪分子的勾结,直接导致打击黑社会性质犯罪的天网疏而有漏。黑社会性质犯罪分子得不到应有的法律制裁,正义得不到伸张,人民利益得不到有力保护,黑社会性质犯罪分子也必然藉此更加胆大妄为,肆无忌惮。因此,凡是与黑社会性质犯罪有牵连,助纣为虐的政法人员,一经发现,要坚决清理出政法队伍,构成犯罪的,从重处罚。只有纯洁了自己的队伍才能保证反黑工作能够顺利开展。(2)加强党政领导部门的廉政工作,防止身居领导职务的党政官员与黑社会性质犯罪分子勾结,利用行政手段干扰司法机关反黑工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各种非法政治、经济活动大开绿灯。因此要充分发挥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和检察机关的监督、检察作用,对与黑社会性质犯罪分子勾结,包庇纵容其犯罪行为的,一定要严肃处理,绝不姑息,绝不手软。(3)加强各级各类经济职能部门的廉政建设,如银行、计委、工商部门、基建管理部门等,堵塞黑社会性质犯罪向合法经济领域渗透的途径,截断其开辟新的更加隐蔽的经济来源。(4)加强各类基层组织的廉政建设,铲除黑社会犯罪在基层滋生的土壤。在广大基层管理组织中深入进行反腐败斗争,既要防止基层干部为黑社会性质犯罪“保驾护航”,又要防止某些基层干部自身堕落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首要分子或骨干成员。[10]

  (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指的是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协调一致,齐抓共管,依靠广大人民群众,运用政治的、法律的、行政的、文化的、教育的多种手段对社会治安问题进行全方位、多层次的整治,以期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11]简言之,就是通过全社会的力量动用社会控制措施来对违法犯罪包括黑社会(性质)犯罪予以控制。所谓社会控制措施,就是对社会进行有效治理的手段和方法,包括宏观统筹管理与微观分工合作两方面。美国社会法学的创始人庞德认为,社会控制是对人类内在本性的有效控制,即社会对个人施加压力,以迫使其尽自己的本份来维护文明社会,并阻止其反社会行为。在我国,社会控制的最好体现就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强化社会控制措施,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具体讲主要有以下三点:1.充分发挥公、检、法各机关的职能作用。各级政法部门的工作应抱着对人民、对国家负责的态度,严格自律,大胆工作,敢于同日益猖獗的黑社会(性质)犯罪作斗争,对发现的黑社会性质犯罪应及时、准确地予以沉重打击,遏制其蔓延势头。同时,各级各类司法机关应加强合作、协同作战,不能因处理黑社会性质犯罪案件有难度和风险而相互推诿,或为部门利益而相互牵制。2.全社会各种力量都应参与到维护社会治安,消除黑社会性质犯罪的工作中来。各单位抓社会治安的措施,一定要做到“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办好自己的事。”这样,黑社会性质犯罪也就无缝可钻,无机可乘了,黑社会犯罪分子也就无立足之地。3.强化基层组织管理工作。我国大量的基层管理组织是国家各项政策的具体执行者,也是具体社会事务的最大承担者。因此,各类基层组织应充分发挥“人头熟”、“地头熟”、“事事熟”的优势,管理好辖区内的社会治安问题,配合司法机关及时、准确地发现和打击黑社会性质犯罪,将之消灭在萌芽初发阶段。[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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