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地打击和遏制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维护社会稳定,是我国长期面临的一项重大任务。由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成因是多层次的,包含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历史和法律等诸多方面,可以说是一个完整的综合系统。要遏制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也必定是一个系统的综合工程。实行综合治理,标本兼治,是我国解决社会治安必须长期坚持的一项国策。而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吸取国外立法对我国的启示,是我国法律制度和体系完善的一条重要途径。尤其是学习和借鉴国外典型黑社会条件下的典型反“黑”立法和经验,更具有现实和长远意义。限于篇幅的限制,本文仅从立法的角度,来分析我国目前惩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在立法中存在的主要缺陷,继而有针对性地提出了解决的建议和对策,以期为立法者修正法律、出台新的立法及司法解释有所裨益。
一、国外立法概况及对我国立法的启示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是一个新罪,在立法技术、理论支撑等方面尚有许多不足。尽管完善的立法并非解决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问题的全部,但是不能不承认立法的不完善己经成为我国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瓶颈”之一。对现行立法进行广泛深入的检讨,学习国外先进立法经验已成为当务之急。
(一)国外“反黑”刑事立法概况
1、意大利
意大利除在刑法典中设立了防治一般黑社会及黑手党的条款以外,1982年还制定了《黑手党犯罪斗争紧急处置法》、《黑手党型犯罪对策统一法律》。1992年,意大利又公布特别法令第306号则规定:黑手党人一经判刑,若无法说明所获金钱、物品、资产之来源,或其对财产之支配显与其个人合法收入不成比例的,应予以没收。[1]为瓦解黑手党组织,意大利引入和逐渐扩大了一种新的与黑社会组织进行斗争的手段,即法律规定了对司法机关的合作者——悔过者的一种奖赏制度,并作为反黑社会犯罪的基本战略方针。为此,意大利于1991年颁布了《黑手党悔过法》,该法规定,脱离犯罪组织,消除犯罪后果,以及向当局声明在侦查中进行合作,向当局检举集团中进行犯罪的其他同谋者,可以得到减轻或者免除刑事责任,并可在定罪量刑和执行期间得到优待,例如缓刑和假释。[2]实践证明,意大利奖赏悔过者的刑事政策,在侦查期间对于打击黑社会组织犯罪是极为有用的。
2、美国
1970年,美国联邦政府通过了《有组织犯罪控制法》,其主体部分为《反犯罪组织侵蚀合法组织法》,被列为《美国联邦法典》。其中主要内容,一是规定“有组织敲诈勒索行为”的定义,涵盖联邦和州刑法中非常广泛的数十种严重罪行。构成此类犯罪的行为模式要求至少有两次这类行为,其中一次发生在本法生效后,后一次发生在前一行为之后的10年内(除去监禁期);二是规定了一旦被告被判有罪,没收犯罪全部所得。在以前的司法案件中,除叛国罪外,美国极少适用这种没收刑,这表明该法强调剥夺犯罪者的再犯能力特别是经济实力,是针对这类犯罪的有效制裁措施。该法规定监禁高达20年,特别情况可处终身监禁,并且可处数额惊人的罚金;三是允许受害人提出3倍于其损失的赔偿要求,包括诉讼费用等等;四是规定了经济保安措施,以防止同类犯罪重演;五是其他有关证据、调查等诉讼程序上的规定。[3]为打击洗钱犯罪,1986年美国还正式通过了《洗钱控制法》,为黑社会组织转移钱财、消融赃款、掩饰隐瞒其收入及来源提供了立法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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