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说,我们目前的预防重点,应当放在行业腐败上来。而且,预防行业腐败并不仅仅是要预防行业内部的干部贪污、挪用和受贿行为,更重要的是要通过制度创新和加重惩罚,来防止这些行业凭借自己垄断地位和“土政策”来搞“三乱”,谋取不正当利益。
以行业腐败为当前的预防重点,并不意味着我们就要忽视个人腐败和集体腐败。相反,这两者之间是相辅相成的关系。对于预防腐败这项全新的事业来说,当务之急是要找到一个合适的突破点。突破点如果选择得当,抓住了主要矛盾,那么不但可以以最小的投入换取最大的预防效果,而且还能够树立预防机构的威信,从而为以后的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而行业腐败,就是这样的一个突破点。预防机构如果能够除掉行业腐败这一顽疾,那么不但可以积累丰富的预防经验,而且还可以赢得百姓的认可和信任,并能够显示国家打“大老虎”的决心,从而能够对个人和集体腐败构成有效的震摄。
因此,笔者认为,我们目前的预防重点,应当是各种类型的行业腐败。
预防工作除了要加强规划,始终把握主要矛盾之外,还要注重分工,以提高预防资源的综合利用效率。这里所说的分工,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种是最高层预防机构与下属的各级预防机构之间的分工,二是指基层预防机构之间的工作分工。
让我们首先以检察院的职务犯罪预防系统为例,来仔细探讨一下上下级预防机构之间的分工。这个新建立的系统的最高领导机关,是高检职务犯罪预防厅,其下属机构主要是地方各级检察院组建的职务犯罪预防处。
笔者认为,预防厅作为全国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领导机构,主要应当发挥两种作用:
一是领导、规划和协调全国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力图形成研究合力,同时防止资源的重复投入。二是要汇总、整理和推广基层预防机构的研究成果和预防经验,发挥预防工作的规模效应。
职务犯罪预防厅的领导和协调作用,突出地体现在它对于预防研究的统一规划上。预防厅由于自身人手有限,所以无法针对每个主要的腐败类型或专题开展独立研究。在这种情况下,它不如把主要精力集中在研究课题的选择和分发上。具体地说,预防厅可以通过对新案例的统计分析,来发现新的腐败现象或趋势,然后针对这些新的问题确定研究课题,并以研究实力为标准,把这些课题分发给基层的职务犯罪预防机构或者是其它部门,由后者具体进行研究。
这种做法的最大优点,就在于它能够把预防厅从繁杂的研究工作中解脱出来,从而使其能够集中精力于宏观战略的制定和执行。除了负责研究课题的选择和分发之外,预防厅还应当承担另外一项重要职责,那就是要对基层预防机构的研究成果和预防经验进行汇总、整理和评价,并把其中的精华部分推广到全国。
笔者在研究各省的反腐败工作时发现,几乎每个星期都有新的制度创新试验在基层地区出现。这些制度创新有的构思相当巧妙,而且在实行不久便已取得了较好的预防效果。但是,如果这些创新只是停留在基层试验的层次,而不能加以推广,那么其作用和影响也就局限于个别地区或部门,而难以发挥其应有的规模效应。除此之外,基层检察机关每年都向发案单位提出为数众多的预防建议,这些建议其实很多同样适用于其它单位。如果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只有在本单位发生了腐败案件之后,才能够得到系统的预防建议,那么我们的预防工作其实已经大大滞后了。
为了避免上述这些情况出现,笔者认为,我们应当系统地搜集、整理和评价基层的制度创新试验,以及检察机关提出的预防建议和研究成果,并把其中最有价值、通用性最强的部分推广到全国,最大限度地发挥其规模效应。
这项工作必须由专门机构承担下来,而不能寄希望于新闻媒体的宣传和报道,因为汇总、整理和评价基层的预防经验和研究成果是一项长期的、复杂的而且是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所以它显然是以追求新闻效应为主要出发点的各类媒体所难以胜任的。因此,这项工作只能由专门机构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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