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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危险犯比较研究(2)
www.110.com 2010-07-15 08:33

  除了上述德、日刑事立法中规定有大量的过失危险犯以外,其他各国均有类似的规定。在前苏联,1962年以后的苏俄刑法典中新增加的11条过失犯罪,其中就有7条涉及过失危险犯, 加上原有的过失危险犯,使此类犯罪达到21种,而且其他加盟共和国刑法典规定的过失危险犯数量也大致相同。[3](P110)1997 年俄罗斯联邦刑法典也规定有过失危险犯,例如该法典第215条(违反原子能工程安全规则)规定, “在原子能工程的布局、设计、建设和利用方面违反安全规则,如果这可能引起人员死亡或周围环境的放射性污染的,处数额为最低劳动报酬200 倍至500倍或被判刑人2个月至5个月的工资或其他收入的罚金,或处3年以下的限制自由,或处3年以下的剥夺自由,并处或不并处3年以下剥夺担任一定职务或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另外,该法典第217 条(违反有爆炸危险工程中的安全规则)、第 225条(不正确履行保护武器、弹药、爆炸物品和爆破装置的义务)、第247 条(违反危害生态的物质和废弃物的处理规则)等也是对过失危险犯的规定。

  作为判例法国家的美国,近年来也通过判例确立了惩治过失危险犯这一原则。1987年7月23日,美国一架载满乘客的波音747客机从纽约飞往伦敦,驾驶人员在降落前忘记了打开机翼升降器。在着陆前几秒钟,被地面指挥人员发现并及时通知机组人员,驾驶人员匆忙架机升高,在空中盘旋一圈放下升降器,再次着陆,才避免了一场机毁人亡的惨祸。事后,美国法院追究了机组人员的刑事责任。他们认为,机组人员的这一过失,虽然由于发现及时而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其危险性已极为严重,因而构成过失犯罪。[4](P34)

  可见,不论是成文法的大陆法系国家,还是判例法的英美法系国家,在立法或判例中都承认过失危险犯的存在,把一些置他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于严重的危险状态的过失行为予以犯罪化,而且还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考察我国的刑事立法,1997年刑法典也有过失危险犯的个别立法例,即第330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第332条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与其他国家刑法的有关规定相比,不仅数量偏少,而且也欠缺合理性。

  二、过失危险犯的理论依据

  过失危险犯为多数国家刑事立法所采纳,这已是不争的事实。然而,关于过失危险犯的理论依据,或者说应如何评价现代社会中这种给他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造成严重危险的过失行为,也就是过失危险犯的立法是否有必要,在国外的刑法理论上仍存在争议。

  一种意见主张造成严重危险的过失行为应予以犯罪化。他们认为:(1)在科技革命条件下过失的危险性增大了, 根据造成的后果(主体没有预见,或者希望避免的结果)规定刑事责任,其预防作用不能充分发挥,因此,必须规定故意或过失犯罪(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而不是发生的结果)承担责任的一般原则;(2 )过失引起的结果大都具有偶然性,必须根据对损害发生之前的活动有无辨认能力,在主观上能否进行控制来规定责任。在必要的场合,只要行为人违反了规范上确立的安全法规(空白罪状),不论是引起危害结果的发生还是造成有发生这些结果的实在危险(实在危险构成),都应承担刑事责任。[3](P115)

  与此相反的意见则反对将仅造成某种危险的过失行为作为犯罪处理。他们认为:过失只有实际发生结果的,才可承担责任。其理由是,发生危害结果,几乎是判明应负责任的惟一客观尺度,它可限制应受惩罚的过失范围。没有这一尺度,惩罚过失的范围就会无限扩大,过失犯罪的潜伏性就会日益增长,有关规范的适用率就会越来越低。而且还不能忽视这样一个事实:居民的法律意识把过失的责任主要是与造成危害结果联系在一起。[3](P147—148)

  以德日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刑法学者提出信赖原则和容许的危险这两种理论来阻却过失行为的责任,有部分学者以该理论支持过失危险行为非犯罪化的主张。[5](P314 )信赖原则和容许的危险理论是否与过失危险犯相矛盾?信赖原则是指在现代社会生活的某些场合,应该对他人的行为予以信任,相信他人能够实施适当的行为,并对自己的生活和正常活动予以保障。信赖原则要求在遇到需要共同防止危险的情形时,除要一起防止所遇到的危险外,还要分别在各自的工作岗位上严格按照规定的行为行事的一种相互信赖,并以此为前提,决定自己在工作岗位上应作的事。如果从事某一危险业务的行为人依赖信赖原则不存在预见某一特定危害结果发生的义务,即使预见或者出现异常情况,也不负过失责任。信赖原则似乎否认了过失犯罪危险犯的存在。容许的危险则指随着高速交通工具和日益复杂的各种现代设施在各行各业的广泛运用,势必不可避免地给人的生命、健康、公私财产造成或多或少的危险性,而且操作这些设施的人员在一定程度上预见到危险的可能性,但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考虑,应对从事危险事业的人员造成的危害结果从宽处理。可见,容许的危险理论具有限制过失犯罪主体的功用,依据该理论,过失犯罪的危险犯也无存在的余地。不过,从上述信赖原则和容许的危险理论的含义可以知道,二者的适用均是以行为人遵守一定的行为准则为基础的,唯有此,也才能阻却过失行为之责任。但过失危险犯是以行为人故意违反有关安全法规为前提的,因此,信赖原则和容许的危险理论与过失危险犯并不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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