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的比较研究(3)
www.110.com 2010-07-15 08:29
二、历史演变
尽管今日法律对现代意义上的侵权行为和犯罪行为作了明晰、严格的定义,有侵权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之分。但在法律发展史上,这两种责任同出一源,起初并无太大区别。例如上古的赔偿金制度,既可以是民事上的损害赔偿,也可以是对犯罪行为的刑事制裁。[4]
如我国古代法律以民、刑不分,诸法合体为特征,虽纵观各朝各代的法律都包含着自己的侵权行为法,但多以“杂揉”的形式出现,即在一个条文中,部分是刑事法律规范,一部分是侵权行为规范,侵权行为法规范夹杂在刑法规范之中。并且在历史上,更多的现象是侵权行为与犯罪行为不加区分。许多在今天看来是民事侵权的行为,在漫长的古代史中都被当作犯罪,其直接后果就是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受到刑事性质的惩罚。这些惩罚不仅包括各种严酷的生命刑和身体刑,也包括“赎赀”、“备偿”一类具有罚金或赎罪金性质的财产刑。这些罚金、赎罪金的数额主要是根据罪行轻重来决定的。而且,在加害人不能偿付时,将代之以其他刑罚[5](有学者认为“赎赀”、“备偿”等相当于今天的损害赔偿金的性质,笔者认为这是值得商榷的)。
这种情况在其他以自然经济和专制政体为基础的团体本位和义务本位的其他古代法系也同样存在。如在英国古代法中侵害行为(trespass)是“刑民不分”的。其外延既包括民事侵权行为,又包括严重的侵权行为-犯罪在内,相应的,法律对于刑事责任与侵权责任亦不加区分,因此布雷克顿(Bracton)甚至说过:“所有的重罪都是侵害行为,但不是全部的侵害行为是重罪。”[6]英国早期的侵权法负担着保护民众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的双重使命。
基于上述情况,古代法中法律责任的一个突出特点是民刑责任不分。对现代纯属民事侵权的行为也很可能适用刑事制裁方法。
不过,作为例外,奉行理性主义和私权本位主义的罗马法曾对“不法行为”作出过“公犯”和“私犯”的区分,这种区分在中世纪后期的法律近代化过程中得到了肯定。自近代以来,侵权行为和犯罪行为的区分,同民法和刑法,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的区分一样,得到了普遍的认可。
这种作为例外的公私法划分观念为资本主义法所继承,也为我国民法所移植。
三、构成要件的比较
侵权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在构成要件上有很多相似之处,如都须违法行为的存在,基本上都要考虑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都重视对因果关系的考察。并且构成要件的内容都是由法律做明确的规定,也即在涉及到这方面的法律规范多为禁止性规范,在侵权法上体现为不能过多地限制人的行为自由,防止动辄得咎,而对于刑法则体现为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基本原则。但是二者的区别也是明显的:
(一)侵权民事责任以发生实际损害为必要构成要件,刑事责任构成要件则未必以其为构成要件。
侵权民事责任主要体现的是一种损害—补救关系,遵循“无损害就无赔偿”的原则,因此实际损害的发生是侵权责任成立的必备要件。这里的损害是作为违法行为后果的一种事实状态,主要包括:财产损失、人身伤害和死亡、人格权遭受侵害。
侵权责任以损害为构成要件之一,是由侵权责任的功能决定的。侵权责任的主要功能在于对受害人进行补偿,以损害赔偿为承担责任的主要方式,因此其适用必须以实际损害的确定为前提。如果没有损害则当事人之间不可能产生损害赔偿关系。
而刑事责任的构成则不一定要求有损害结果的发生。
从立法上来看,一方面,任何一个国家的刑法总则部分都有关于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的规定,在这些犯罪的停止形态中,犯罪行为人,或因客观环境的原因导致其不能继续实施犯罪行为、或因主观认识的改变而自动放弃犯罪并有效地阻止犯罪结果的发生,都没有产生实际的损害后果,但是国家不因此而不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另一方面,各国刑法的分则中具体犯罪常有举止犯、危险犯、结果犯的划分。对于结果犯,以实际损害结果的发生作为犯罪的具体构成要件是毫无疑问的,无损害结果就不构成该具体的犯罪,这一点和侵权责任要求损害后果的存在是相似的;但对举止犯来说,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就构成犯罪,不要求实际危害后果的发生;同样,危险犯的成立也不以危害结果的发生为前提,对于危险犯来说,只要行为人的行为足以导致某种危险就足已,而不以发生了现实的危险后果为必要。从刑法的规定来看,损害后果的发生有时是作为结果加重犯来设置的,有时则是作为法定的量刑情节来考虑。
- 上一篇:从民法理论出发区分盗窃罪与侵占罪
- 下一篇:民事法律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相关文章
- ·中美证券侵权民事责任因果关系比较研究
-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民事责任及刑事责任
- ·民事研究:侵权责任法规定三高危险责任应当更合
- ·浅议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 ·“排除危害”环境污染民事责任构成要件研究
- ·试论我国特殊侵权民事责任
-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若干问题探讨
- ·论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归责原则
- ·“特殊侵权行为”一般侵权的民事责任分别
-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构成要件分析
- ·环境污染损害民事责任问题研究
- ·关于公司清算民事责任制度研究
- ·论环境侵权民事责任规则原则
- ·论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及其适用之完善
- ·论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及其适用之完善
- ·董事对第三人民事责任研究
- ·控制股东诚信义务及民事责任制度研究(一)
- ·控制股东诚信义务及民事责任制度研究(二)
- ·控制股东诚信义务及民事责任制度研究(三)
- ·行政合同违法行政机关应否承担侵权民事责任
最新文章
- · 陷害教唆理论初探
- · 刍议受贿罪的惩治对策
- · 毒品犯罪特别累犯否定论
- · 论预防之刑
- · 危险犯分类质疑
- · 法官裁量与中国刑罚体系的完善
- · 试论均衡量刑权的思路
- · 对“刑罚的执行”法律定位的学理
- · 紧急避险限度条件的追问——兼论
- · 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司法认定界限
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