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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无罪辩护(2)
www.110.com 2010-07-08 10:19

  二、律师进行无罪辩护的前提条件[⑤]

  (一)精神条件——敢辩

  从实际情况来着,我国刑事案件大量的是公诉案件,在审判前一般都经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认真的侦查和审查起诉,起诉后又经过人民法院的审查、调查才决定开庭审理的。从总的来说,由于定性错误,将无罪认定为有罪加以起诉和审判的情况并不多见,因而无罪辩护的情形不是很多。即使自诉案件,由于法律对自诉案件有较为严格的起诉条件,又经过自诉人较为充分的准备以及人民法院认真审查后才决定受理的,所以无罪的清况也不多。事实上,据有关资料显示,世界各国的无罪率也是相当低的。这样法庭也就很容易忽视辩护人所作的辩护意见,无罪辩护的成功就成了凤毛麟角,失败就成了辩护律师是否进行无罪辩护的潜在压力。

  即使是出现了将无罪当作有罪的司法错误,往往由于我国各刑事司法机关之间更侧重于协调,而相互制约监督不够,而在诉讼过程中后程序机关一般不会轻易通过否定前程序机关的判断来纠正错误。例如,一个案件经过侦查机关长时间的侦查,终于“水落石出”,侦查机关将案件移送起诉后,审查起诉机关也认为是“铁证如山”,起诉到法院后,法院是不会也不敢做无罪判决的,因为,一旦无罪宣判,那么就意味着此前的侦查和审查起诉是错误的,结果就是,投入的巨大司法资源如何弥补,错误的责任由谁来承担。

  其次,无罪辩护要花的时间和精力都很多,特别是证据调查工作,常常事倍功半和劳而无功,甚至给律师带来牢狱之灾,据统计,已经有很多刑辩律师因为取证问题而受到司法机关的调查。

  再次,由于当前的一些不正当风气影响,律师为了在诉讼中方便自己的辩护行为,往往屈从于司法机关,一旦这种关系形成,律师为了维持与司法机关的关系,就会采取不得罪他们的办法而放弃无罪辩护。

  最后,现在我国已经实行了错案追究制,部分司法工作人员一旦遇到无罪辩护的律师,就会对该律师产生厌恶,甚至是憎恨,进而在今后的案件中为难甚至报复该律师。

  另外,我国作为一个社会主义国家,过去过多的从阶级斗争的层面对犯罪进行实质的解释,把罪犯当作阶级敌人的观念在群众当中仍然广泛存在;同时,过多的强调国家的阶级性质,造成广大人民群众片面的信任国家司法机关,认为被采取刑事措施的就一定不是好人。这样也就把被告人的辩护人当作了帮凶,十分不利于无罪辩护的进行。

  所以律师一般都不愿作无罪辩护,特别是那些把握不大的案件。因此,这就要求律师要有一种大无畏的敢于维护正义的精神,敢于为民请命的胆略,敢于作无罪辩护。

  (二)业务条件——善辩

  唯物辩证法告诉我们,物质决定意识,物质是基础,是前提条件,对无罪辩护来说同样如此,只有敢辩,缺乏善辩,终究只能是“巧妇难为无米之炊”。敢辩是刑事辩护的前提,善辩是刑事辩护的艺术。要取得无罪辩护的成功,除了要有敢辩的精神条件外,还必须具备善辩的业务条件。

  首先,善辩是指法庭上冷静的头脑,灵活的思维,敏锐的洞察,巧妙的发言。这是取得无罪辩护成功的关键性条件。由于当前我国的证据展示制度还没有完全的建立起来,毕竟辩护人在庭前所能获得的信息与强大的公诉方相比还是很少的,辩护人在法庭上会遇到很多意想不到的情况,所以,辩护人在作无罪辩护时更要抓住控方的每一个细微漏洞来发起攻击,变守为攻,取得辩护的最终胜利。

  其次,善辩更表现为庭下的准备工作,因为没有庭下的充分准备,就不可能有法庭之上的完美表现。证据的搜集,案卷的查阅,对相关人员的走访,与被告人的交谈,同法官的意见交换,等等。这些工作都必须比一般的辩护做得更细致,从中找出突破口,为庭上辩护作准备。

  再次,虽然律师个人扎实的专业知识不是善辩的表现,但却是善辩的前提,缺乏了扎实的专业知识,善辩只能成为一种强词夺理。说得通俗一点,律师是靠法律吃饭的,法律专业知识就是律师安身立命的根本。“没有金刚钻,不揽瓷器活”这是普通老百姓都懂的道理。而法律就是律师的“金刚钻”,只有把这个“金刚钻”打磨好,律师才能揽好瓷器活,并将瓷器活做得漂亮,做成精品。而只有成为掌握专业的法律知识的律师,你才能享受利用法律知识维护当事人利益的正义感,利用法律知识在法庭上唇枪舌剑的快意感,利用法律知识在谈判桌上据理力争的自豪感。

  三、无罪辩护的角度[⑥]

  (一)实体上的辩护

  1、事实的角度——事实与证据

  “概括而言,司法活动主要有两大基本任务:其一是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其二是正确适用有关的法律适用。而在这两大基本任务中,前者无疑应占首要地位,因为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是正确适用法律的前提条件和基础。”[⑦]

  案件事实既然如此之重要,那么无罪辩护要取得成功就必须牢牢抓住这个关键,首先从事实出发来寻求契机。这样就要求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对起诉书的“指控”与判决书的“ 认定”,一要持疑,二要查实。只有持既信又不信的疑问态度,才能深入查明事实真相,去疑解问,把好事实关。凡对于被告主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控诉罪名的,则应依法为被告人从罪轻或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方面进一步查明事实;凡对于被告人主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不符合控诉罪名的,应针对起诉书指控进行辩护前的事实核实;凡对于被告人的主要犯罪事实不清楚,证据不充分,难以定罪或者显然不构成犯罪者,应认真查核无罪的事实根据。在全国掀起轩然大波的佘祥林案、杜培武案无不是在事实不清的情况下造成的。

  案件事实是适用法律的前提,而案件事实的认定则是取决于证据。证据的基本功能就在于它具有证明一定事实是否存在的作用。这是因为,案件事实是发生在过去的事件,从某种意义上讲,司法工作人员认定案件事实的工作与历史学的工作非常相似,都必须以现存的材料为工具来认识过去的事情。这就意味着,对案件事实的认识不是直接实现的,而是间接的通过“证据”来实现的。[⑧]所以,辩护律师就务必查明证据的真伪,证据要真勿假,罪行要实勿虚。既不要把伪证当真,无罪当有罪辩护,又不要把真证误信为伪证,有罪当无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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