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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无罪辩护(3)
www.110.com 2010-07-08 10:19

  要获得辩护的成功,就要从证据着手,从证据的采用标准出发来辩驳控方指控的犯罪事实不存在或并非被告人所为。首先,从采用证据的客观性标准来看,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材料,而不是主观猜测或主观臆断的产物。证据的客观性不仅体现为已经发生的事实在客观世界留下的各种印记或痕迹是客观的,而且它与该事实的联系也是客观的,这种客观真实性是证据能够被用来认定事实的前提和基础。在诉讼中,要获得事实证明结果的可靠性,就必须首先依赖证据的客观性。[⑨]那么,辩护人就必须抓住控方证据的客观性问题进行攻击,否定证据的客观性,进而得出犯罪事实不存在的结果。其次,从采用证据的关联性标准来看,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必须与待证案件事实具有内在的必然联系。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但并非所以的客观事实都是证据,只有具有客观性的同时又与案件有关联的事实才可能成为证据。关联性的存在使得证据具有证明的实际能力,即对案件事实具有证明力。[⑩]所以,关联性成为了证据与其他事实的实质区别,在辩护中要准确的找出控方提出的看似能证明犯罪事实,却实质上缺乏关联性的证据,通过否定这些证据的证明力来达到辩护的目的。再次,从采用证据的合法性标准来看,作为证明根据的材料无论是否具备合法性,都可以称为证据,但每一件证据能否在具体的司法活动中被采用,还要看其是否具备合法性。证据的合法性主要包括两方面,其一是证据形式的合法性,其二是证据的收集程序或提取方法的合法性。由于我国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影响,对证据合法性的要求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都无彻底的规定和要求,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还未建立起来,但《刑诉法》及其他一些司法解释已经开始触及证据的合法性,司法实践中辩护律师当庭提出要求排除非法证据的情况越来越多。[11]这就说明,辩护人在做无罪辩护时既要慎重运用证据合法性原则,同时又要不失时机的大胆使用,以获得辩护的成功。

  2、法律的角度——犯罪构成

  上文谈到,司法活动主要有两大基本任务:其一是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其二是正确适用有关的法律适用。虽然事实是法律适用的前提,但诉讼是运用法律来裁决案件的,所以法律的适用问题也是辩护的重点。我国刑事案件大量的是公诉案件,在审判前一般都经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认真的侦查和审查起诉,起诉后又经过人民法院的审查、调查才决定开庭审理的,从总的来说,由于定性错误,将无罪认定为有罪加以起诉和审判的情况并不多见。但一方面由于当前我国司法工作人员法律素养还不高,另一方面由于现实中复杂案件层出不穷,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况还是为数不少的。

  犯罪构成是刑法规定的,反映行为的法益侵害性和非难可能性,而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客观构成要件和主观构成要件的有机整体。由于犯罪构成是违法性和有责性的法律标志,因此,犯罪构成是认定犯罪的法律标准,而且是唯一法律标准。具体讲,犯罪构成是区别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一罪与数罪,重罪与轻罪的法律标准。[12]

  在司法实践中,进行无罪辩护的辩护人要注重从以下几个关于犯罪构成的方面,来把握如何从法律的角度进行辩护。第一,准确把握情节严重程度。我国《刑法》第十条明确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所以,当情节轻微符合上述规定的就可以进行无罪辩护。第二,把握犯罪构成要件是否完整。这类案件表面看起来似乎有罪,如果罪构成的要件上细细分析,就会发现缺少要件而不构成犯罪。具体个罪的犯罪构成虽主要是由刑法分则规定,但绝不能忽视总则。第三,把握是否存在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我国《刑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是有益社会的行为,即使造成某种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也不负刑事责任。一般来说,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是十分明确的,但往往电于种种原因而在实践中不易把握,结果误判错判。第四,把握一罪和数罪。由于司法人员对一罪或数罪的界限把握不淮,结果将一个行为一个罪名变成数罪起诉,辩护人将数罪中某些罪名推翻使之不能成立,事实上这也是无罪辩护。[13]

  (二)程序上的辩护

  公正是人类社会所追求的首要价值目标,司法公正则在社会公正中占据着重要地位。司法公正包括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两个方面。程序公正一方面是保证实体公正的实现,另一方面拥有自身独立的价值意义。[14]由于实体公正具有抽象性,而且缺乏统一的评判标准,所以实体公正不可能在真正意义上实现,特别是对于那些疑难复杂案件。但程序公正却恰恰相反,它具有公开性、可视性。当实体公正实现时,程序公正可以加强实体的公正性,使当事人和社会更容易接受判决;当实体公正无法或难以实现时,程序公正可以保证经过公证程序的判决结果相对公正,使当事人和社会信服。因此,程序对实体是致关重要的,进行无罪辩护当然不能忽略掉程序上的辩护。

  在诉讼中,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的实体权利是通过程序上的诉讼权利来实现的,因此,当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受到侵害时,其实体权利就很难保障,这样就很难保障判决的正确性。所以,从程序上为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进行无罪辩护,就是帮助或代理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依法正确的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并在发现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受到侵犯或剥夺时,向司法机关提出意见,要求依法制止,或向有关单位提出控告。[15]司法实践中,很多在全国具有重大影响的冤假错案,都是在被告的诉讼权利受到侵害,无法申诉控告的情况下发生的。在全国掀起轩然大波的佘祥林案、杜培武案,之所以在事实不清的情况下造成冤假错案,就是因为在诉讼过程中,严重侵害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无视被告人的辩护和申诉。

  【注释】

  [①] 参见陈范,韦人:《无罪辩护过多了吗》,载《律师世界》1999年第9期。

  [②] 参见陈光中主编:《刑事诉讼法》2005年9月第二版,第35-37页。

  [③] 参见陈范,韦人:《无罪辩护过多了吗》,载《律师世界》1999年第9期。

  [④] 参见陈范,韦人:《无罪辩护过多了吗》,载《律师世界》1999年第9期。

  [⑤] 本部分角度选取主要参考了李伟民,陈建国:《浅谈律师为被告作无罪辩护的原则、方法和程序》。

  [⑥] 本部分的结构主要参考了陈光中主编:《刑事诉讼法》2005年9月第二版,第13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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