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三查通知”是国务院制定发布的政策性文件,人民法院应予参照适用。
制定发布政策性文件,是国务院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的重要手段。由于我国法制尚不完备,目前政府管理活动在一定范围内仍然依靠政策性文件进行。特别是随着国家经济、政治和社会关系的急剧发展和复杂化,对行政管理中的大量具体问题,国务院不可能都通过制定行政法规加以解决。与法律、法规相比,政策性文件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制定方便,修改、废除程序简单,能够及时有效地实现管理目标、任务。因此,在现在和今后一个时期的行政管理活动中,政策性文件仍将大量存在,并起重要作用。尤其是在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行政管理领域,政策性文件还起着填补空白、及时提供规范的作用。由此可见,对于“三查通知”这种重要的政策性文件,如果行政审判中不承认其法律效力,各级“三查办”的执法活动就要受影响,“三查”活动也难以正常进行。根据合法性审查原则,对“三查通知”这类政策性文件,只要其内容符合宪法和法律,而且不与行政法规相抵触,人民法院就应当承认其法律效力,并在审理案件时参照适用。
(三)“三查办”具备了独立的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诉讼主体资格,是本案的适格被告。
目前,我国法律对于行政机构设置的条件尚无统一规定,但从本案的具体情况看,“三查办”的设立已具备了以下条件:一是“三查办”的设立系依据国务院的“三查通知”。根据《宪法》第八十九条第(四)项和《国务院组织法》第三条关于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具体划分国家机关的职权的规定,“三查办”的设立应视为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机构设置原则。二是国务院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1990年9月25日《关于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工作程序的试行意见》,已对各级“三查办”的职责、权限予以明确规定。三是“三查办”已经编委确定编制和按编制配备了相应人员。四是已有独立的行政经费预算。五是任命了行政负责人和确定了法定代表人。因此,“三查办”应视为合法建立并具备了独立的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诉讼主体资格,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行使职权,并独立承担其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是本案的适格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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