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法院]: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
[裁判类型]:商事
[审判程序]:一审
[裁判时间]:2000年12月05日
[裁判字号]:(2000)同经初字第76号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案情摘要]:原告大庆市粮食局让胡路分局庆新四村粮店(以下简称庆新四村粮店)代表人李凤霞,主任。委托代理人朱凤军,大庆市风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云莉,大庆市司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荣,19
[案例正文]:
原告大庆市粮食局让胡路分局庆新四村粮店(以下简称庆新四村粮店)
代表人李凤霞,主任。
委托代理人朱凤军,大庆市风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云莉,大庆市司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荣,1945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大庆市粮食局让胡路分局庆新四村粮店与被告朱荣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0年11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朱凤军、张云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荣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995年9月被告朱荣在大庆石油管理局安装公司第六工程处施工时,赊购原告庆新四村粮店粮油,欠款56044.00元。原告多次派人向被告索款,被告一直未给付此款,因此起诉,要求被告给付欠款56044.00元,利息44478.74元,本息合计100522.74元。
被告朱荣未到庭参加诉讼。
庭审过程中,原告举证如下:
一、被告朱荣给原告出具的欠据四张。原告欲以此证明被告欠款的事实存在,具有证据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二、1995年11月8日被告给原告出具的抵押保证书。原告以此证明被告对此欠款认可,并以一台东风汽车(版号为黑E75560)和房产做抵押。1996年7月7日被告给原告出具的抵押保证书。原告以此证明被告承认此笔债务并同意继续以车抵押。以上两份抵押保证书,抵押物汽车和房产都没有进行抵押登记,并且东风汽车的所有证件被告没有提供给原告,所以作为抵押保证无效,本院不予确认,只能证明原告向被告主张并且被告承认此笔债务,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三、被告朱荣委托大庆市中级法院经济庭从其诉大庆石油管局安装公司债务一案的案件款中优先给付原告的付款委托书一份。经了解当时参加调解的律师及大庆市中级法院审判员梁喜才证实,此委托书是朱荣出具的。因此,原告始终找大庆市中级法院审判员梁喜才催要此款。有梁喜才证言附卷,对此委托书本院予以确认。
四、上诉状一份。原告用以证明抵押物东风汽车是被告朱荣在召州县李成学手买的,至今未交车款,也未办理过户手续,抵押不成立。经调查,林源法庭审理过原告李成学诉被告朱荣买卖汽车纠纷一案,判决后朱荣提起上诉。对此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依照上述证据,确认本案的法律事实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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