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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诉讼中公民死亡后的原告资格转移问题(9)
www.110.com 2010-07-19 18:09


  
  第二,遗嘱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是原始原告在遗嘱中指定的继承遗产的近亲属。《继承法》第5 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也就是说,遗嘱继承人要优先于除前列 第一项之外的其他法定继承人获得遗产。因为原始原告往往把对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近亲属确定为遗嘱继承人,而排除或减少了其他享有继承权的近亲属继承遗产 的机会。因此,按照所尽义务的大小及保护原始原告的意愿,应将遗嘱继承人排在较为靠前的位置。
  
  第三,其他法定继承人。当原始原告 没有设立遗嘱,或执行完遗嘱继承、遗赠后仍有部分遗产的,其遗产按法定继承办理。我国《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利继承:第一顺序,配偶、 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 承人继承。……”如果法定继承人有多人的,该法定继承人应共同享有承继原告资格,作共同原告。
  
  以上三种均属于原始原告近亲属的范围。如果死者死亡后有近亲属且不存在其他情况,其近亲属成为承继原告的排序应按以上方式进行。
  
   在现实生活中,除上述情况之外,还可能会有其他利害关系人会因死者的死亡而使自己应有的财产利益受损害的情况,法律必须保护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如死者还有非近亲属范围内的遗赠抚养人、受遗赠人、国家税务机关等公法债权人、私法债权人等等。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规定只有死者的近亲属才能成为承继原告 提起行政诉讼,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承继原告法律地位行政诉讼法没有加以规定。为了有效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我们认为,如果死者死亡后有近亲属,可以由近亲 属作为承继原告提起行政诉讼,但追加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使他们能参入诉讼程序以保护他们的实体财产利益。将他们作为第三人使之参加诉讼, 是因为他们有重要的实体财产利益,而且这些实体财产利益依据继承法的规定应当先于死者的某些近亲属而实现,但基于现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他们无法在诉讼程序 上成为承继原告,为此必须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对此我们可以通过这些利害关系人在财产利益上的地位来认识:
  
  其一,关于遗赠抚养 人。遗赠抚养人是与公民签订遗赠抚养协议,按照协议,承担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的公民或组织。这些公民或组织不是死者的近亲属,但根据 《继承法》第5条的规定,存在遗赠抚养协议的,遗赠抚养人可以优先于受遗赠人、遗嘱继承人和法定继承人获得遗产。这主要是因为遗赠抚养人承担了生养死葬的 义务,显然不同于受遗赠人等可无偿取得遗产的利害关系人。基于所尽义务的大小,他们完全应当有权成为承继原告,并且本应排在遗嘱继承人和某些法定继承人之 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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