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行政非诉执行案件是现在人民法院受理的一种特殊类型的案件,由于我国立法上对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规定相当原则和笼统,导致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一些困惑。尤其在行政诉讼中排斥了调解的适用,因此在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实际操作过程中一直以来也排斥执行和解的适用,而这种处理并不利于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解决。为完善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解决,创建和谐社会,有必要对行政非诉执行案件中执行和解的适用进行再思考。
[英文摘要]:
[关 键 字]:行政非诉执行 执行和解 调解
[论文正文]:
行政非诉执行案件,是现在人民法院受理的一种特殊类型案件。这类案件有其自身的特点,由于现在理论界的研究与立法上的规定对此类案件都很薄弱,造成非诉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不是很规范。尤其是非诉执行过程中执行和解的运用是现在理论和实务界都感到很困惑的地方,直接影响到了非诉执行案件的解决。
一、非诉执行案件的性质
非诉执行案件是我国法院受理的一类非常特别的案件,对这类案件的性质、具体执行机关(行政庭还是执行局负责)一直存在争议。行政非诉执行实际上是对于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而导致行政机关申请执行的行为。从理论上讲这是一种“补充的行政行为”。 基于此,非诉执行活动不是单纯的司法活动,充其量只是一种特殊的由行政机关启动的准司法性质的行为。从其形式和内容上分析,是行政管理行为在司法中的延伸。非诉执行起源于法律、法规赋予行政机关的权利,而接受这种权利则是司法机关的司法义务,从整个行政管理活动的全过程看,属于行政权利借助或“委托”司法强制力作为自己权限不足部分的补充,其实质仍旧是行政机关实行行政管理做出的具体行政作为的最终实现。因此从行政非诉执行的性质来看,行政非诉执行既不同于行政审判,也不同于民事、经济案件的执行工作,它有其自身的特点。人民法院在实际执行非诉执行案件时,要确定好自身的定位,既不能以司法权取代、干预行政权,也不能放弃权而听命于行政权。这类案件随着行政机关执法力度的加大,案件数量不断增多,对于法院行政审判庭来讲数量上已远远超过了行政诉讼案件。2006年度,全国各级人民法院总共受理行政非诉案件230648件,执结229826件,远远超过全国各级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2006年度全国法院新收行政诉讼案件13717件,审结14163件)[1] 。可见在全国各级法院行政庭的工作相当一部分是行政非诉执行案件。而我国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对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规定相当原则和笼统,同时行政非诉执行案件性质上行政色彩浓的特点,导致人民法院在执行行政非诉执行案件时的种种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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