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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
www.110.com 2010-07-20 17:15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救助管理办法》)和民政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已于2003年8月1日起施行。为切实做好我市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救助管理工作的领导

  《救助管理办法》的公布实施,是我国社会救助制度的重大改革,也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实施《救助管理办法》的重要性,把贯彻《救助管理办法》作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措施,把加强救助管理工作列入政府工作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保障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基本生活权益和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各级人民政府对没有生活来源的本辖区居民给予最低生活保障或救济,帮助解决实际困难,避免其外出流浪乞讨,对确实无家可归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给予安置。其他有关单位、社会组织和市民要积极支持救助工作,有条件的个人可捐助或兴办公益性的救助机构。家庭成员对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要履行抚养(赡养)和监护义务。

  二、依法救助、规范管理,确保救助工作的正常运行

  (一)救助对象。救助管理站(以下简称为救助站)救助的对象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即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不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虽有流浪乞讨行为,但不具备上述条件的,不属于救助对象。对偶然被抢、被窃、务工不着且身无分文、无处食宿而向救助站求助的人员,可在查清情况、履行必要手续的前提下,给予短暂的食宿救助。救助站要准确把握救助条件,既不能让应得到救助的对象得不到救助,也不能随意扩大救助范围,发现受助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个人情况的,应立即终止救助。

  (二)救助原则。各级民政部门和救助站对受助人实行自愿受助、无偿救助的原则,即流浪乞讨人员自愿求助,经救助站核实后无偿提供救助。不得限制受助人员离开救助站,不得向受助人及其家属和单位收取费用,也不得组织受助人从事生产劳动以自挣生活费及返家所需费用。

  (三)救助程序。在市区发现有流浪乞讨的病人、精神病人时,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及时施救。“110”指挥中心作为总协调:“120”急救中心要在第一时间到达现场,视病情送达定点医院(市第一医院、第三医院)。定点医院本着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认真负责对病人进行施救。治愈后及时通知救助站,由救助站联系其亲属或所在单位派人接回。

  救助站要向求助人告知救助对象的范围和实施救助的内容,询问求助人的基本情况,并进行登记。属于救助对象的,由求助人员填写《求助人员申请救助登记表》,书写有困难的,可由工作人员填写。不属于救助对象的,不予救助并告知其理由。对因年幼、年老、残疾等原因无法提供个人情况的,救助站应先提供救助,再查明情况,对拒不如实提供个人情况的不予救助。公安机关应协助救助站做好求助人员身份的核实工作。

  (四)救助内容。救助站根据受助人员的需要提供以下救助:符合卫生标准的食物;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基本衣被保障;对在救助站内突发急病的及时送定点医院救治;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受助人员提供乘车(船)凭证。

  (五)救助管理。救助站要加强对受助人员的管理,并根据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管理方式。对正常的成年人实行开放式管理。对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实行保护式管理。受助人员应按性别、成年人与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分开居住管理,女性受助人员应由女性工作人员负责管理。

  受助人员不得携带危险品进入救助站。随身携带的物品应接受安全检查,除生活必需品外,其他物品由救助站登记保管,待受助人员离站时归还。救助站应组织受助人员开展学习、教育活动,帮助他们树立自强自立和遵纪守法观念,增强自助、自救的能力。

  受助人员待站期间不得擅自离开救助站,擅自离开的视同放弃救助,救助站应当终止救助。

  受助人员应当遵纪守法,不得辱骂、殴打工作人员或其他受助人员,不得破坏救助设施,不得毁坏、盗窃公私财物,不得无理取闹、扰乱救助秩序。对个别受助人员的违法行为,救助站要采取措施予以制止,情节严重的或发现其有犯罪嫌疑的,应及时报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救助站对突发疾病的受助人员要及时送定点医院救治;对患传染病或为疑似病人的,除及时送定点医院治疗外,还应按规定报告疫情,采取必要的消毒隔离措施。受助人员在受助期间死亡的,救助站要填写《死亡人员登记表》,并拍照建档,对其中身份不明的,应向社会公告,公告期为7天;受助人员非正常死亡的,救助站应及时报告民政部门和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六)离站与安置。救助站应当根据受助人员的情况确定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10天,特殊情况(如患病需继续观察治疗、未查清地址、受助人员亲属和所在单位工作人员未到达等)需要延长的,应报民政主管部门备案。无正当理由拒绝离站的,应终止救助。受助人员救助期满或自愿放弃救助离站时,要事先告知,并履行离站手续;未成年人及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受助人员离站,须经救助站同意。对受助人员自行返回时无力支付交通费的,由救助站发给到达目的地的乘车(船)凭证(含乘车区间中转)和基本伙食费。同时,救助站应将有关情况通知受助人员亲属或所在地的有关单位。受助人员不返回住所地、户籍所在地的,原则上不予提供乘车(船)凭证。救助站对受助人的乘车(船)凭证应作出专门标记,不得转卖。

  受助人员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或者其他行动不便的人员,救助站应当通知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接回。其亲属或所在单位不来接回的,或无法查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但可以查明其户籍所在地、住所地的,省内的由市救助站通知流出地民政部门或救助站接回,交其亲属、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相关单位安置;省外的由市救助站向省救助总站报告,联系流出地民政部门接回。

  对因年老、年幼或者残疾无认知行为、无表达能力而无法查清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住所地,滞站时间超过1个月的,由市民政局提出安置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安置。

  三、健全机构,落实经费,使救助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一)救助站(点)设置。泉州市收容遣送站改为救助站后,其机构、编制及行政隶属关系不变。泉港区和各县(市)人民政府都应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由政府民政部门提出设立方案,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

  (二)救助站(点)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应把救助站(点)建设纳入地方城市基本建设统筹规划,并按规定标准配备相应设施。根据工作需要,加强救助管理站建设,装备必要的通信设备和计算机管理系统,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服务水平。

  (三)队伍和制度建设。救助站要加强队伍建设,接受民政主管部门的领导和监督;要教育工作人员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制度,严格遵守《救助管理办法》关于“八不准”的规定,依法履行救助管理职责;要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受助人员管理、学习、作息、卫生等制度;建立健全救助站岗位责任制、安全责任制、工作人员行为规范、档案管理等各项制度。

  (四)经费保障。救助站为财政补助事业单位,所需救助管理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并根据当年实际救助情况,安排调整救助站经费预算。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财政部门每年应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市救助站救助市区的流浪乞讨人员。

  市区流浪乞讨人员中的病人、精神病人在定点医院的治疗费用,按规定所需费用由定点医院编造治疗费用清单,经市卫生局与财政局共同审核确认后,属于救助对象的,由救助站与定点医院结算,市财政局给予核销。对受助人员中的未成年人、残疾人及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亲属或所在单位不能来救助站接回的,由救助站派人护送的经费,经市民政局审核后,列入单位专项经费报支,市财政局给予专项核销。

  四、明确职责,完善工作机制,加大对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的力度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涉及社会各方面,县级以上政府要建立由政府主管领导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协调机制,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共同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

  (一)加大《救助管理办法》的宣传力度。新闻媒体要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广泛深入地在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流浪乞讨人员中开展救助管理工作政策法规的宣传,让社会各界及广大群众了解救助管理工作,更多地理解、关心、支持、参与到救助管理工作中来,劝导流浪乞讨人员通过正当途径寻求社会救助,主动举报的行为。

  (二)认真做好告知、引导和护送工作。民政、公安、卫生、文化、交通、旅游、铁路、机场、城管及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在工作中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主动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对在车站、码头、机场、繁华街区、风景旅游区、政府机关和重大活动场所的流浪乞讨人员,应积极劝其离开。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应引导、护送至救助站。

  (三)对流浪乞讨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妇女、残疾人,要充分发挥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团组织的作用,共同做好救助管理工作。

  (四)依法查处强讨恶要等扰乱社会秩序行为

  1、对在公共场所纠缠拦截路人、车辆强讨恶要,占据城市道路、人行天桥和行政机关门口,以坐地写字、卖唱献艺、挂牌跪拜、表演恐怖残忍节目等形式变相乞讨的,应予以劝戒和批评教育。不听劝离、劝阻,乞讨行为违反《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予以。

  2、对在乞讨过程中公然侮辱他人、寻衅滋事、阻塞交通、扰乱社会正常秩序,或以乞讨为名实施盗窃、诈骗、抢夺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对组织、教唆、胁迫、虐待、利用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乞讨的幕后操纵者,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泉州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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