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民政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我市救助管理工作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救助原则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以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加强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为其提供临时的、最基本的生活保障,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
救助管理工作必须坚持自愿受助、无偿救助的基本原则,保障受助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救助对象
(一)受助对象是指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因被盗、被抢、被骗而生活无着、流落街头者,应向救助管理站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报案证明。
(二)求助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救助管理站不予提供救助并告知其理由,已经提供救助的应当终止救助:
1、拒不如实提供个人情况的(因年老、年幼、残疾的原因无法提供的除外);
2、求助人身上有明显伤情(痕),但本人拒绝说明情况的;
3、求助人提供的情况明显矛盾并有欺诈行为的;
4、受助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个人情况的;
5、受助人员在救助管理站待站期间擅自离站的;
6、受助人员应受助情形消除或救助期满,无正当理由不愿离站的。
三、救助程序
公安机关或其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发现流浪乞讨人员时,应告知其向太原市救助管理站求助。对其中符合救助条件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在履行告知程序后,还应当引导、护送到太原市救助管理站求助。
公安派出所负责护送辖区内分管的主要办公区、宾馆、旅店、招待所等场所乞讨人员到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公安巡警对在市区主要干道巡查中发现的乞讨人员,要主动护送到救助管理站给予救助;公安交警在主要交通道口发现乞讨人员时,要通知市公安局指挥中心,由指挥中心通知属地分局和所属快速分队护送到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在市区繁华地段、便道胡同、小街小巷等地发现乞讨人员时,要主动护送到救助管理站给予救助;对危重等病人应先送医院救治,后到救助站救助。市救助管理站要在人员众多的公共场所设立救助站指示牌。
救助管理站对求助人员认为不属于救助对象或者其他原因不予接受的,应说明理由。对因年老、年幼、残疾等原因无法提供个人情况的,应先提供救助、再查明情况,必要时可在新闻媒体免费播发协查公告。
四、关于危重病人、精神病人、传染病人、结核病人的收治和救助
(一)发现危重病人,由太原市120急救中心和市中心医院医治;发现精神病人,送山西省太原精神病医院医治;发现传染病人,送太原市传染病医院医治;发现结核病人或SARS病人,送太原市第四人民医院医治;其他医院收治的无主病人且属救助对象的,病情稳定后应通过120急救中心及时转入市中心医院,同时将本院救治情况及费用清单上报市卫生局。发现有吸毒行为的,送交当地公安部门处理。
经诊治确定需转院的患者,按医疗原则处理。属于救助对象的,通知救助管理站确认备案查找,必要时报公安部门配合查询。病人治疗由医院负责。
(二)病人病情经治愈稳定后,收治医院负责出具疾病诊断书或说明;属于救助对象的,告知或护送到救助管理站实施救助。
(三)对属于救助范围的病人,医疗服务收费应严格按照省市物价、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做到项目规范,收费合理,并给予一定的减免优惠。每季度由卫生行政部门向同级财政结算。
(四)对站内受助人员突发急病的医治,由救助管理站与定点医院签订“医疗服务协议”,采用先记帐、后结算的办法,每季度凭定点医院相关凭证及结算清单,报同级财政核拨。
五、受助人员的管理
根据受助人员的不同民事行为能力采取不同的管理方法。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实行开放式管理;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实行监护式管理;受助人员应按性别分开居住、分别管理。
受助人员不得携带危险品进入救助管理站,随身携带的物品应接受安全检查;除生活必需品外,由救助管理站保管,待受助人员离站时归还。
受助人员待站期间无特殊理由不得昼出夜归,对擅自离站的视同放弃救助。对个别受助人员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救助管理站的规章制度,辱骂殴打救助管理站工作人员或其他受助人员,破坏救助设施,毁坏、盗窃公私财物,无理取闹、扰乱救助秩序的,救助管理站要采取果断措施予以制止,严重违法乱纪或发现有犯罪嫌疑的,由警务室依法处理。
受助人员在受助期间死亡的,救助管理站要填写《死亡人员登记表》,对身源不清的向社会公告,公告期限为7天。属于正常死亡的,经公告后找到其亲属、单位的,医疗、丧葬等费用由其亲属、所在单位或流出地政府负担。无法查明身源的由流入地财政负担;属于非正常死亡的,应及时报告上级民政部门和公安部门,由公安司法部门作出鉴定,拍照建档,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尸体处理按殡葬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六、受助人员的返回
对受助人员自返常住户口所在地、住所地或所在单位而无力支付交通费的,由救助管理站发给到达目的地县(区)车站的乘车凭证。同时,救助管理站应将有关情况通知受助人员亲属及所在单位和有关组织。受助人员不返回所在地、户口所在地的,原则上不予资助交通费。救助管理站对受助人的乘车凭证,应作不能转卖、退票标记。救助站凭乘车凭证复印件记帐报销。
对受助人员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或者其他行动不便人,救助管理站通知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接回。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拒不接回的,属本省本市的由流出地救助管理站或民政部门接回(必要时,可送回流出地救助管理站或民政部门);跨省的报省民政厅主管部门协调。
七、受助人员的安置
对个别因年老、年幼或者残疾无法认知自己行为、无表达能力并经公告而无法查清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户口所在地、住所地,待站时间超过1个月的,经受助地本级民政部门批准,送社会福利机构安置。
八、救助保障
民政部门负责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并对救助管理站进行指导、监督。太原市救助管理站是具体实施救助管理工作的责任单位。为就地、就近、就便实施救助,杏花岭、迎泽、小店、晋源、万柏林、尖草坪等6区民政局负责本区的救助咨询和管理工作。
各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要做好救助管理站设立(变更)、人员编制核定和登记管理工作。
公安部门在太原市救助管理站设立警务室,协助做好救助管理工作中的治安工作。针对救助人员成份复杂的状况,建立治安防范机制,协助劝阻好逸恶劳、辱骂殴打、破坏救助设施、毁坏盗窃公私财务、无理取闹和扰乱救助工作秩序的行为;发现受助人员有犯罪嫌疑的,及时依法处理。
卫生部门要明确相关医疗机构的救治职能,负责对受助病人的先期医治;待病情经治愈稳定后,告知或护送到救助管理站求助,并指导救助站内医务室做好日常卫生防疫工作和一般疾病的治疗。
交通铁路运输部门要明确购票渠道,优先保障由救助管理站为受助人员所需购买的乘车凭证,保证受助人员及时乘车返乡返家,并协助做好途中安全监管工作。
财政部门按照同级同类事业单位定员定额标准核定救助管理站机构经费;根据救助管理站工作实际情况,结合站内常年救助人数和临时性、突发性特点,核定专项救助经费,为救助对象提供基本生活、医疗救治、丧葬、通信、交通和救助对象中由福利机构安置人员所需经费以及救助设施设备的维修购置等经费保障。
没有设立救助管理站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安排救助管理专项资金,纳入年度预算,确保救助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救助管理站要按国家有关事业单位财务规定和会计制度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审计部门、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要定期对救助管理站专项经费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进行检查。
九、古交市、娄烦县、阳曲县、清徐县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相关文章
- ·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中华人
-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务值班进一步
-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我市烟花爆
-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安监局等部门关于
-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春节期
-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供销社关于废旧物
-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
-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
-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大安全事故隐
-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集中打
-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实施城市生活无
-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农村信用社改革
- ·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纠风办关于
-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加强农
-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对
-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9年度城镇居民
-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太
-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 ·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