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 年11月20日,被告重庆浮图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戴卡轮毂制造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预购)合同,约定:由被告重庆浮图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其所 有的座落在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一路54号b2幢第16层的面积为111平方米的住宅房以单价266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预售给戴卡轮毂制造有限公司, 计金额295260元。1998年5月6日被告重庆浮图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又与重庆鑫齐汇经贸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预购)合同,约定:由被告重 庆浮图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其所有的座落在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一路54号平街18层(即第21层)的建筑面积为103.8平方米的住宅房以单价2380元 /平方米(建筑面积),预售给重庆鑫齐汇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合计金额247044元。
1999 年10月15日,被告重庆浮图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第三人重庆博智信息产业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预购)合同,约定:由被告重庆浮图关房地产开发有限 公司将其所有的座落在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一路54号裙房第5层框架(整层)面积为5166.82平方米的非住宅房以单价56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预售 给重庆博智信息产业有限公司,合计金额为2893419.20元。同日,被告重庆浮图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即向重庆博智信息产业有限公司出具收到 2893419.20元的收条一张。2000年5月10日,双方到重庆市房地产交易所办理了商品房预售登记。2000年12月13日,重庆博智信息产业有 限公司与东方纳米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签订转让合同,约定将上述房屋的产权以8170.85元/平方米转让给东方纳米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总计金额为 42217311元,并于同月14日到重庆市房地产交易所办理了商品房预售登记。另,张文平从1998年2月10日起至今一直是重庆浮图关房地产开发有限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从1999年12月15日至今一直是重庆博智信息产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