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规则(19)
www.110.com 2010-07-21 14:32
(1)(a)对于开庭时间持续10日以内的,应向仲裁庭缴纳预付金每人每天250英镑,或由本协会委员会不定期确定的数额。预付金将由要求确定开庭日期的一方当事人支付,或者,如果双方当事人共同确定开庭日期的,由双方当事人平摊,并且应在确定开庭日期之后14日内支付,或者在开庭的第一天(开庭日)之前6个月内支付,两者取其中较晚的日期。如果逾期没有全额支付,仲裁 庭有权取消预定开庭日期,但是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在7日内支付拖欠余额从而确保恢复预定的日期。
(b)持续开庭时间超过10日部分而不到15日的,上述(1)(a)项规定的预付金应按每天增加百分之三十计算,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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