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规则(26)
www.110.com 2010-07-21 14:32
当事人及他们的顾问应在开始时就决定该案是否适合不开庭审理就作出裁决(见本规则第12条(c)款),以及附件二所规定的程序是否合适。
2、 案件的诉辩和陈述
(i) 仲裁申请与答辩文件或陈述(包括信函)的送达应由仲裁庭发出命令或由双方当事人协议的时间表作出规定。
(ii) 最初的仲裁文件交换后,即应考虑是否有必要答复,是否有必要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供进一步的材料(包括详细说明),如果有必要,那麽是否所有这些问题已经适当处理。
(iii) 随着案件程序的进展及进一步的文件提交,应从以下方面审查仲裁案件的诉辩或陈述: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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