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规则(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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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条第(5)款的规定作出紧急命令)去解决这些问题。
只要有仲裁员参加的预备会议,就应适用下列两条普通原则:第一,作为一般规定,请求仲裁员发出特殊命令的申请只有在另一方当事人有合理机会对提议命令事项表示同意后才能作出(见本规则第12条(b)款);第二,只要有可能,在预备会议之前,双方代理人应讨论依照本规则第16条(c)款和(d)款之规定所应采取的进一步行动。
清 单所列一些需考虑的最重要问题,但不能试图包含所有的事项。因此某些事项不可避免地要留给仲裁庭和当事人的顾问作出决定。在列明事项的过程中,应有逻辑地 从仲裁开始列出需要考虑的程序问题。然而在多数案件中,双方当事人至少就与仲裁早期阶段有关的问题达成协议交由仲裁庭发出命令是可能的,或者双方当事人不 能就向仲裁员提交书面申请取得一致意见而无需预备会议也是可能的(见本规则第12条)。
1、 决定仲裁案件是否只进行书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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