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12)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四)其他不能履行职责的。
第二十五条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申请仲裁员回避,应当说明理由,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仲裁委员会主任提供仲裁员时,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
第二十七条
- 上一篇:兰州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
- 下一篇:克拉玛依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
最新文章
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