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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泉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12)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5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五条  仲裁员接受当事人选定或本会主任指定的,应当确认自己有相应办案时间,保证公正审理,并签署声明书。仲裁员声明书应当转交各方当事人

第二十六条  仲裁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不能履行仲裁员职责,如果该仲裁员为当事人所选定,则当事人应当自收到仲裁委员会通知之日起5日内,按照本章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重新选定仲裁员;如果该仲裁员为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则应当另行指定仲裁员,并将重新指定仲裁员的情况在5日内通知当事人:

(一)   因出差、出国不能承办仲裁案件的;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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