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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泉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30)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案件争议金额不超过20万元,双方当事人约定适用普通程序的,承担由此增加的仲裁费用。

第七十一条  争议金额超过20万元且双方当事人同意的,也可适用本简易程序。

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中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作为独任仲裁员,成立仲裁庭,并按本规则规定的简易程序单独审理案件。

如果双方当事人自被申请人收到答辩通知之日起15日(涉外案件为20日)之内未能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独任仲裁员,仲裁委员会主任应当立即指定一名独任仲裁员成立仲裁庭审理案件。

第七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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