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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泉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17)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开庭和裁决

 

第三十三条  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或申请不开庭的,或者征得当事人双方同意,仲裁庭认为不必要开庭审理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

第三十四条  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开庭审理在仲裁委员会住所地进行,经仲裁委员会秘书长同意也可以在其他地点进行。

第三十六条  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及其仲裁代理人、证人、仲裁员、仲裁庭咨询的专家和指定的鉴定人、仲裁委员会的有关人员,均不得对外界透露案件实体和程序进行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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