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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泉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9)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仲裁委员会应当在收到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将反请求申请书副本送达申请人。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反请求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答辩。申请人未提交答辩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十七条  申请人变更仲裁请求或被申请人变更反请求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由仲裁庭决定是否接受。

仲裁庭决定接受的,另一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变更仲裁请求申请书或变更反请求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就变更的请求事项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答辩。

第十八条  当事人提出仲裁申请书、答辩书、反请求书和有关证明文件的,应一式五份,如果当事人超过两人,则应增加相应份数,如果仲裁庭由一名仲裁员组成,则可以减少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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